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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7月1日上午,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田东法庭,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三个被告在拿到判决书的同时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最终使案件圆满解决。
2008年2月18日6时许,顾某驾驶金某(系车主)的皖C-206XX号轿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至淮南市国庆中路客运站门前时,将徒步行走由南向北过马路的林某撞伤。经交警队认定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三个月,后林某的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为三处十级伤残。
4月初,林某将顾某、金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田家庵区法院。承办案件的田东法庭在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后认为,顾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车辆将林某撞伤,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林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对林某因此受到的损失,金某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
为了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田东法庭法官在开庭后多次找到几方被告,进行法制教育,析法明理,促使被告方能够换位思考,力求使原告方能尽快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在三方被告收到判决内容为“金某赔偿林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11154.78元,由顾某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林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4476.78元”的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并主动兑现了自己应承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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