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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6月23日上午,司法鉴定为植物人的谢成敏,其法定代理人谢兆光,从蒙城县法院执行局拿到了最后一笔执行款45000元,使一起重大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想早日发家致富的谢成敏随无建筑资质的邓宏到县城在施工队从事上楼板工作。2005年11月2日,在工作中上楼板时,原告谢成敏的头部被突然断裂的楼板砸中,经诊断为“特重度颅脑损伤”,该伤残已使谢成敏植物人状态。事故发生后,原告诉至蒙城县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邓宏、于芳(房主)赔偿原告谢成敏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各129000元,被告冯彪(建筑工头)赔偿原告64700元。因三被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谢成敏向法院申请执行。
2006年12月17日,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明法析理,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芳、冯彪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谢兆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别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谢成敏10万元和3.2万元。但被执行人邓宏仍拒绝履行义务。经传唤,邓宏到庭反映,在申请人住院治疗时,其就已给付11800元,在200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前一天,邓又给付原告7万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谢兆光打有收条,并口头允诺剩余款项不要了。执行员询问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老谢,老谢说:“邓宏已给付的两笔赔偿款都是事实,但收邓宏的7万元时虽然打有收条,但从未说剩余款不要了。”执行员数十次的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均无结果。
原告谢成敏父母已年迈,妻子不堪忍受家庭的负重,已经离家出走,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老谢整天伺候“植物人”的儿子和两个孙子累出了病,老伴也为无法支撑家庭哭瞎了眼睛。谢成敏的背上也长满了褥疮。了解到原告的家庭状况后,执行局长张春生交代主办法官,原告属特困家庭,特事特办,双方协商不成,查封、变卖被执行人房屋。执行员立即查封、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邓宏位于该县范集镇街上的门面房两间,并张贴了强制搬迁公告。这时,被执行人邓宏坐不住了,主动到法院请求法官再次与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老谢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4.5万元,剩余款22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老谢从法院领走17.7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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