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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6月19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号法庭公开审理了原告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席上原来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委派的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而当天的法庭上坐着三人,经核对,被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的法定代表人石新民局长前来出庭应诉。
这是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试行)》是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有力举措。该办法规定,自2007年11月起,合肥市政府以肥东县政府、蜀山区政府、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等六家单位为试点,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4类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或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该办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发生5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并且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行政首长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当专题总结出庭应诉情况。
石新民在参加整个庭审过程中,不仅代表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答辩、法庭辩论,更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之间的房产纠纷越来越多,该局是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常常因此被告上法庭,该局对此一直很重视,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登记的审查,工作会更加严谨,更好地为市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依法行政、做好房屋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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