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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6月19日,一起长达四年的承揽房屋建筑合同纠纷,在明光市法院潘村法庭调解下,终于达成了双赢的协议。
2005年,明光市潘村镇的王某为黄某承建房屋八间,双方约定由王某包工包料,总价款16.4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口头约定部分建筑材料变更为由房主黄某自备,材料款从16.4万元总价款中扣除。当工程临近尾声时,双方就房主自备的建筑材料价格问题和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从而导致水泥地坪、地槽未作情况下、工程施工即终止了。房主黄某自备材料时,其与承建人王某就所购材料的价格未成达成任何书面协议,房主黄某主张的价格高于承建人王某认可的价格。王某虽然认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认为产生质量问题是由房主自备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向法院求助,请求判令黄某偿付拖欠的工程款4.6万元。被告黄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为其房屋进行修理并承担逾期交房损失。
本案焦点是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解决这些质量商量需要多少费用;未作的地坪、地槽需要多少钱。解决上述问题,通常做法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评估、鉴定。但鉴定、评估费用过高让当事人望而生畏,影响了当事人通过鉴定、评估向法院提举证据。为此法官建议原、被告委托其双方都信任的当地房屋建筑商进行鉴定、评估。双方认为此建议符合实际又能节约诉讼成本,愉快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当地一建筑商接受委托后,很快就原、被告争议的问题作了分析、判断,作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鉴定、评估书面意见。按照该建筑商的意见,双方达成协议:承揽合同终止履行;未作的工程、房屋维修工程由房主另行委托他人承揽定作,扣除所需费用及被告已付工程款,被告黄某尚欠王某工程款3.15万元于2008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黄某放弃对原告王某的反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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