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院新闻 [ 关闭 ]  

法庭设在街道 居民现场学法
 

  安徽法院网讯 建造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被集资修路的村民强行推倒损毁,该作如何处理?为了给违法村民上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6月18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将涧溪人民法庭设到纠纷现场,以案说法――违章建筑的物权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并拆除前,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居住在明光市津里镇临街的汪某家中原有平房三间。2000年初,汪某在未经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平房的东侧建造了一间约20平方米的厨房。2007年10月,被告等十余名村民自发集资修造一条通往街道的水泥路。因道路加宽,需占用汪某厨房的一角。在经与汪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十余名集资修路的村民认为汪某所建厨房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侵占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违章建筑,便强行将汪某的厨房推倒。为此,汪某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等人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及典型性,明光市人民法院为了向群众宣传法律,认真组织村民参加旁听。法院认为,原告汪某所建造厨房未经政府部门审核并批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属违法建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由此可见,对非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公民﹑法人均不能代行这种职责和权力。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在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并限期拆除前,建造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他人的侵犯。故对非法损毁房屋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的擅自造房行为同样具有违法性,故对原告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被毁损失656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

  通过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分析说理,认真细致的法律宣传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认识到各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均表示服从判决。

  

  

作者:孙志勇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