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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农民工送来锦旗
 

  安徽法院网讯 5月29日一大早,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井研县农民工阮庭昌就来到了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专程向该院送锦旗表示感谢。
  原来,自1999年起,阮庭昌带领家乡的一群人走出大山,来到长丰县务工。2000年6月,他与长丰县罗塘乡鲁黄砖厂的承包人吴玉凯鉴定了一份红砖生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阮庭昌每生产10000块红砖工资为326元,并对生产中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至2000年底,吴玉凯累计应付吴庭昌工资款146743.50元,但吴玉凯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不付。无奈之下,阮庭昌诉至法院,经主持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玉凯于2002年7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工资款,长丰县罗塘乡鲁黄砖厂负连带清偿责任,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履行期限截止后,吴玉凯和砖厂未能按期履行协议义务,于是阮庭昌于2002年12月依法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接手此案后高度重视,立即前往执行,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但此时吴玉凯已不知去向,砖厂也是人去厂空,执行一度陷入困境。2004年1月13日,法院依法查封了砖厂的制砖机、窑体。但因该砖厂系集体企业,涉及到几个村民组的村民,人数众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依法处置上述财产设置了障碍。为此,法院暂缓拍卖、变卖上述财产,进一步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5月12日,四川省发生特大地震灾害,阮廷昌所在的井研县也是灾区之一。此案的执行再次引起了院领导的重视,决定由执行局局长杨道传亲自主办。经调查,长丰县罗塘乡鲁黄砖厂已更名为长丰县罗塘乡鲁黄轮窑厂,并由吴怀庭租赁经营,每年租金5万元。于是,该院执行局局长杨道传找到租赁人吴怀庭,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协助扣留窑厂的部分租金作为执行款。经过沟通,获得了吴怀庭的理解和支持,其及时将10000元现金送到法院。
  当申请执行人阮庭昌收到这10000元现金时,非常感激,特地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该院执行局。

  

  

作者:杨可军、黄磊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