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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正值当前农忙季节,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桥东村民组因农田用水与塘面承包人发生纠纷,来安法院执行人员及时介入,化解纠纷,有力地保障了农业生产,受到乡政府及当地群众的好评。 2005年3月,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桥东村民组与该队村民徐某签订了塘面承包合同,承包期为六年。2007年5月,桥东村民组刘春义等34户村民以塘面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来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塘面承包合同。案经来安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桥东村民组与徐某的塘面承包合同,徐某于2008年3月30日前让出其承包的塘面;桥东村民组于2007年12月30日前补偿徐某2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桥东村民组未能按时向徐某支付2000元补偿款,徐某即以此为由拒绝让出塘面,并对塘面进行了生产投资。2008年春种开始后,刘春义等34户村民因农田用水和徐某再起纠纷,三城乡政府及固镇村民委员会多次派员协调,均未能解决问题。刘春义等34户村民于2008年5月16日向来安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5月26日固镇村民委员会向法院执行人员反映了本案的有关情况,并表示当前农田急需用水,刘春义等34户村民与徐某的矛盾更加尖锐,村民无水插秧,延误农时,即将引发群体信访。执行人员得知这一情况立即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并及时赶到执行现场。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村民组村民,被执行人徐某已对塘面进行了一定的生产投资,执行人员遂组织村民到一起,向双方释明法律,告知各方的权利义务,分析各方的利害得失,经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法律教育,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及时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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