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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中院调结一起百万元合同纠纷案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在铜陵市中级法院法官的努力下,安徽万花商业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花超市)与铜陵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00年10月24日,该市房产局下属单位铜陵市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万花超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座落于铜陵市淮河南路的房地产大厦一、二层(商场部分)出租给万花超市进行营业。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市房产局收回房地产大厦的二层部分,一层部分仍由万花超市继续租赁,租赁期限至2006年6月9日,并约定若万花超市履行良好,租赁期顺延两年至2008年6月9日。2006年8月26日,市房产局向万花超市送达了〔2006〕110号函和铜陵市政府办公室64期会议纪要,向万花超市说明了铜陵市人民政府将租赁房地产大厦一层部分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情况,并要求万花超市在2006年年底前搬出租赁房屋。万花超市于2006年9月向市房产局提交了一份要求市房产局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报告。后双方多次协商,但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万花超市提起诉讼,认为市房产局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957858.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万花超市是铜陵市引进企业,在市县范围有多家大型超市,方便了百姓生活,对铜陵经济发展也作出了贡献。在审理过程中,市房产局认为铜陵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租赁房屋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是造成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依法应免责。办案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时间长、争议标的大的特点,展开了和风细雨般的调解工作,对市房产局宣传法律,宣传服务意识;对万花超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宣传市招商引资政策,在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基础上,积极疏导矛盾纠纷,进行多次“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市房产局支付万花超市搬迁损失人民币406838元,万花超市表示自愿放弃对市房产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作者:刘策 吴永华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