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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协调成功 原告撤诉双方言和
 

  安徽法院网讯 原告曹枝花与被告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日前,在泾县法官的协调下,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曹枝花系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公司)职工,2007年8月16日,曹枝花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同年10月,曹枝花以其在上班途中受伤为由向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以其没有提供与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明为由要求曹枝花补正材料,并向曹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接到补正通知后,曹枝花将华伟公司出具给泾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的证明曹枝花在该公司项目部工作的一份证明提交给劳保局,该局则以此证明是华伟公司出具给泾县交通警察大队,并非出具给劳保局为由拒绝接受。
  今年1月,曹枝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劳保局履行接受自己相关材料的义务。承办法官对该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主要是被告劳保局对证据的认识有误,认为该证明不是出具给劳保局的,就不能作为该案的证据予以接受。事实上,第三人华伟公司出具的该份证明是一份书证,需要审查的是其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不需要审查该证据是出具给哪个单位的,因此,被告劳保局应将该份证明作为证据接受后,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认定其效力,不能以该证明不是出具给劳保局而拒绝接受。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劳保局进行沟通和协调,并向被告劳保局负责人员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最终使被告劳保局接受了曹枝花提交的证明材料。法官公正、高效地解决好该案,使原告非常感动,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

  

作者:张友葆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