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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协议 终结四案
 

  安徽法院网讯 4月14日,来安县新安镇人民政府、王洪兵、邹春湖三方在来安法院主持下,就王洪兵与邹春湖因土地补偿款纠纷达成协议。至此,一起历经四年因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引发两起行政诉讼、一起民事诉讼、一起行政执行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王洪兵、邹春湖系该县新安镇光荣村村民。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邹春湖承包了三个人的土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取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2月,经邹春湖申请,光荣村村民组将其承包经营土地中的一人承包土地交给王洪兵耕种。2003年3月,该村部分土地被县工业园区征用,新安镇人民政府依据村民组提供的分配方案制定了“工业园区征地补偿金额领取证”。王洪兵认为,镇政府未能按其制定的“工业园区征地补偿金额领取证”发放补偿款,无故扣留他家一人的土地补偿金,遂于2004年3月2日,向来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扣留他家一人的土地补偿金行为违法。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认镇政府扣留王洪兵一人土地补偿款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给付王洪兵一人土地补偿款18015元。2004年4月10日,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安镇政府不应作为行政主体为由,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来安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王洪兵向来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邹春湖则认为,新安镇政府制定的“工业园区征地补偿金额领取证”少分其家一人的土地补偿款,王洪兵家多分一人的土地补偿金。邹遂于2005年6月30日,以新安镇光荣村村民组为被告、王洪兵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新安镇政府已制作了征地补偿金领取证,需先提起行政诉讼,此案遂中止审理。2006年5月29日,邹向来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安法院判决确认,新安镇政府制定的王洪兵“工业园区征地补偿金额领取证”的行为违法。王洪兵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王洪兵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镇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化解王洪兵和邹春湖两家矛盾,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立案庭接受了此案的审查,先后多次找王洪兵、邹春湖希望能协调解决纠纷,二人互不让步。办案法官又与新安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及光荣村的蹲点干部一起,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牺牲休息时间,找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单独交流沟通。最终,王洪兵、邹春湖被办案法官的执着所感动,双方愿意和解,18015元的土地补偿金由王洪兵、邹春湖各分得一半。

  
  

  

作者:何文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