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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程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是初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这是日前休宁县法院开庭审理程某盗窃案时社会调查员汪珍说的一番话,这也是该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次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准确量刑,该院在县综治委的牵头下与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建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社会调查员从乡镇司法所、学校、社区、村委会等热心未成年人事业的人员中选聘产生,每个乡镇选聘2——4人。社会调查员负责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等进行调查,据实写出调查报告报送法院,调查员参与庭审,并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发表意见。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被告人,帮助他们悔过自新,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今年17岁的程某因在去年与他人一起盗窃助力车、电动车电瓶等物被提起公诉,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从轻判处程某有其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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