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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上海两地奔波 七十三万余元赔偿到位
 

  安徽法院网讯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共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各项损失110万余元。而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严立新不辞辛苦赴上海嘉定区协调案件赔偿款,并明察秋毫同原告促膝谈心,终使原告主动变更赔偿标准、降低诉讼请求,经过法院重新计算核准后,原告因交通事故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3万余元。

  2006年7月,郭某驾驶着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所有的沪牌照特种车辆,由芜湖市至海南,自东向西方向行驶,途经安徽省铜陵县境内S321线55公里133米处,在和对方车辆会车时,未做到谨慎驾驶,与同方向原告汪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侧面刮擦,致原告受伤,造成人力三轮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铜陵县交警大队认定为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汪某无责任。56岁的汪某当日被送至铜陵市人民医院救治,直至2007年4月出院,出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左上肢开放性骨折(粉碎性);脑积水(已手术);外伤性颅骨缺损(已修补)。其伤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

  身心遭受重创的汪某将郭某、储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上海市嘉定支公司”)告上了法庭,后又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诉讼。汪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各项费用1105590.77元。汪某罗列的各项费用中的“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均按上海市城镇在岗职工标准计算,并提供了其在上海市的暂住证、上岗证、卫生证、上海某建设工程合作公司出具的原告误工工资证明等,拟证明自己一直在上海工作和居住。

  县法院钟鸣法庭副庭长严立新主审该案,他仔细阅看了卷宗材料,知悉储运公司已预付原告28.9万元,属垫付性质,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本案的最终解决。财保上海市嘉定支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储运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并办理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即应在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严立新几次打电话与财保上海市嘉定支公司联系,但却收效甚微,于是他决定赴上海协调案件。在上海,严立新与财保上海市嘉定支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进行了剖析。回铜后,严立新又马不停蹄地走访了汪某,对汪某以上海市标准计算经济损失提出了质疑,面对严立新的苦口婆心,汪某终于承认为了将来的生活着想自己的确“计算有误”。之后汪某变更赔偿标准,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由上海市标准变更为安徽省标准计算。

  经过重新计算,汪某因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合计736813.16元,扣除储运公司已预付给原告28.9万元,余款447813.16元由被告财保上海市嘉定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内给付。日前,该款项已全部赔偿到位。

  

作者:方孝红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