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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真没想到积压了十五年的执行案件被马院长两小时解决了,感谢你们法院的好法官!”近日,年过半百的华佗镇农民胡敬伟专程来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士利的办公室表达感激之情。 1987年7月至9月,胡敬伟先后卖给时任原春彩酒厂厂长的孙邦海价值7000元的机制砖。1998年12月20日,孙给胡出具欠条一张并盖有印章。1991年7月13日,双方达成以酒抵款的调解协议。1992年5月,因酒质量有问题,胡敬伟向原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邦海偿还欠砖款及利息。同年7月9日,法院判决孙邦海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付胡敬伟砖款本息994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1993年3月,胡敬伟向原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3日履行300元后,由于被申请人孙邦海经营的酒厂倒闭导致其债台高筑,无还款能力,且长期不在家,本案中止执行。申请人因不理解曾多次上访。 2008年2月底,全市“清理未结执行积案年”活动开展后,谯城区法院主动与所有未结执行积案申请人联系,要求他们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年逾五旬的胡敬伟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非常激动,遂多方打听被申请人孙邦海的下落。3月17日下午5点,当得知孙邦海在家的消息后,胡立即赶到谯城区法院提供该被申请人的详细住所。由于当时执行庭全体干警均已下乡执行,分管执行工作的马爱华副院长闻讯后,经向张士利院长汇报,立即带领两名法警到古井镇将孙邦海拘传至法院。经过询问,马院长了解到孙目前的经济状况并不好,遂一方面教育其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必须履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维护,另一方面反复与申请人沟通,让胡敬伟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处境可否适当作一些让步。通过马院长一番入情入理的思想教育和耐心解释,双方达成了“被申请人孙邦海于2008年3月17日一次性付给申请人胡敬伟砖款7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此时已是晚上七点。至此,这起历时十五年的执行积案在谯城法官的艰苦努力下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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