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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3月31日,因交通肇事死亡的张某家人张忠琴等,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一大早来到淮南市大通区法院赠送锦旗,对法院及时快捷处理案件、督促答疑兑现损害赔偿款16万余元表示由衷的感谢。 2007年6月30日,郝某驾驶东风大货车行至206国道淮南洛河段时,将张某刮倒并碾压了头部,致张当场死亡。郝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该货车实际车主系孙某,车辆挂靠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一汽车队,在当地永安财保支公司进行了投保。事件发生后,郝某逃逸,后被判处徒刑。张某家属共7人为追偿赔款,向大通区法院洛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车主孙某、车辆挂靠单位汽车队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于当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法院当日审查,即做出对肇事车辆进行扣押的保全裁定;翌日,分管院长刘勇和洛河法庭庭长单永安等干警即远赴安徽萧县和河南商丘,送达材料,诉讼保全。案经公开审理,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孙某承担精神抚慰金5万元,汽车队对精神抚慰金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分管院长即联系孙某,督促其自觉履行5万元精神抚慰金义务。针对保险公司提出肇事司机逃逸,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赔的异议,承办法官主动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告知保险合同约定的肇事逃逸拒赔,是针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指导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后,与投保方、肇事司机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追偿问题,同时以情理感化,最终使保险公司主动赔付11万元。 该案辗转三地,行程上千公里,经不懈努力,仅用一个多月即案结事了,当事人感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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