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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庐阳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了合肥建工集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陈世宽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充分运用调解艺术,七日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陈世宽于2007年2月至合肥建工集团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14日下午4时左右,陈世宽在合肥建工集团公司华孚城隍庙项目部工地受伤,被送入医院手术治疗。2007年9月,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世宽为工伤。10月,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世宽的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后双方为工伤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世宽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建工集团公司对合劳仲裁字(2008)24号裁决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汪蓉通知陈世宽到庭应诉时,了解到其家在外地,往来十方不便,且家庭十分困难,急等钱款作二次手术。通过查阅卷宗,承办法官看到本案事实较为清楚,双方主要对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有争议。为尽快替原告争取到赔偿的费用,承办法官决定即刻通知原告代理人到场,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代理人到庭后,法官针对被告工伤的现状,向原告阐明道理,告知其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及计算依据。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双方的差距。在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又要求用人单位尽量缩短履行期限,争取尽快给付。经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也主动表示会尽快履行。虽然此时早已超过了下班时间,但原被告均露出了满意的微笑。
该起工伤赔偿案从立案到审结只用了7天时间,不仅维护了伤残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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