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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法院实行引咎辞职制度
 

  安徽法院网讯 为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力度,严格规范法院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确保法官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近日,淮北市烈山区法院根据《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等规定,制定实施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规定》,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职务。
  根据引咎辞职制度规定,院长和庭长在本院、本部门或本人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时,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该制度的制定,为保证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者:郭西凯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