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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情法有情 受伤少女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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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法院网讯 1月13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将一笔近50万的赔款送到车祸的当事人手中,并带去了新年的美好祝福。

  2004年11月13日,当事人苏凤乘车旅游途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境内遭遇车祸,致二级伤残。2006年5月,苏风起诉到黄山区法院。法院受理后,先后奔赴皖南医学院、北京博爱医院、安徽省假肢厂,对苏凤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和残疾用具配置等方面进行法医学鉴定,并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旅行社等七家单位和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经过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苏凤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考虑到执行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额外执行费,而且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不利于残疾女孩的治疗和其生活的稳定。为构建司法和谐,本着“执法为民”的审判理念,法院主动与赔偿责任单位联系,向它们宣讲法律规定,晓明相关利害关系。经过法院的积极努力,旅行社表示同意主动履行,并将498995.42元汇到法院帐户。

  收到汇款后,承办此案的民二庭法官带上鲜花,来到苏风家中,将498995.42元的支票亲自送到苏凤手中,让这个不幸的女孩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作者:崔志强、文 图 耿雪垠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