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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告人蒋某被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将在看守所里度过2008年春节的他,真后悔当初不该耍小聪明了。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蒋某与朋友杨某合伙建造铁壳船经营货运业务。之后,铁壳船因意外在长江水域沉没。2005年9月30日,蒋某与杨某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进行了清算,达成终止合伙协议,由蒋某给付杨某6万元。后因蒋某不履行给付协议,杨某于当年年底向宣州区法院起诉,要求蒋某及时给付。宣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蒋某给付杨某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宣判后,蒋某不服宣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5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年10月13日,蒋某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后,不愿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却又担心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有的房屋。为逃避法院执行,自认为聪明的他便与其岳父等人商量后,于同月18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一套门面房无偿转让给了岳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6年10月30日,杨某向宣州区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2月2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蒋某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蒋某仅给付杨某1万元。因蒋某将门面房无偿转让他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无法兑现。
  这时候,申请人杨某向法院反映,蒋某将自己的门面房无偿转让给了岳父。法院根据杨某提供的线索,对蒋某的岳父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蒋某恶意转移其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基本清楚,遂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7年8月1日,被告人蒋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后,这才叮嘱家人筹款代其交纳了案件款62254元。之后,于12月中旬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2007年12月间,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宣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为逃避义务,无偿转让自己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无法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并已履行了给付案件款的全部义务,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骆玉生 金松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