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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法院公正维护民工权益
 
  安徽法院网讯 10月11日上午,由于利辛法院公正高效审结一起雇佣合同纠纷案,依法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胜诉原告孙赵华请来乐队,敲锣打鼓,鸣放鞭炮来到法院,并将一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为内容的锦旗送到该院长院长魏国钧手中。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厦光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光公司)与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黑龙江省质监局将办公大楼的外墙涂料装饰工程全部承包给厦光公司,由厦光公司负责施工,并直至竣工验收。2006年2月10日,家住利辛县旧城镇的赵勇与厦光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赵勇以厦光公司施工队队长名义长期带队在外施工,孙赵华受雇于赵勇,并在施工队工作达二年之久,双方签定劳动报酬每天60元。同年10月18日,赵勇带施工队粉刷黑龙江省质监局办公大楼外墙,孙赵华在顶楼抬东西时,因安全保护措施不力,从13层顶楼坠落至8楼安全网上摔成重伤。经司法签定孙赵华第三腰椎粉碎性骨折为九级伤残;双足骨折为十级伤残。在其住院期间,共花去医药等费用78450.03元,赵勇仅支付52800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孙赵华多次上访,该案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后孙赵华诉至法院。
  经审查,原告孙赵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当日受理了此案,院长魏国钧更是高度重视,考虑到孙赵华经济困难,一是决定对4975元的诉讼费给予缓交,二是指令该案由江集法庭就近审理,以减少当事人负担。对此案,魏院长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加大案件审理力度,想民工之所想,急民工之所急,尽最大可能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并公正高效的审理好此案,坚决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接到任务后,庭长杜颖玉认真询问有关案情,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制定了细致的审理方案,该院为其垫付了送达费。为缩短办案周期,合议庭组成人员在火车上站了一天一夜前往哈尔滨,依法向被告赵勇、厦光公司和黑龙江质监局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案经开庭审理,该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赵勇赔偿原告孙赵华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0406.49元。
  
  

  

作者:丁伟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