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院新闻 - 首页 [ 关闭 ]  

花山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试行缓刑担保
 
  安徽法院网讯 8月20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小伟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当小伟的叔叔拿到该判决书后,既十分激动,又感觉心里沉甸甸的。激动的是,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小伟父子可以团聚,其破碎的家庭又有了一线生机;心情沉甸甸的是,此前,他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自愿承担小伟的监护职责,积极配合考察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保证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他感到自己责任重大。
  2007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小伟翻窗进入马鞍山市某饭店,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22400余元,及“苏烟”两条、“国烟”九包、茶叶五盒、白酒五瓶。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在审理过程中该院了解到,被告人小伟出生于当涂县农村,其父先天性残疾,其母在小伟三岁时离家出走,案发前被告人小伟来马鞍山市打工,打工收入主要用于父子二人生活。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小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鉴于其叔父自愿承担监护职责并提供担保,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试行缓刑担保是该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又一重要举措。
  

  

作者:周忠富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