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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使用劣质药被罚款  宣州法院快速执结
 
  安徽法院网讯 宣城市宣州区法院行政审判庭近日成功执结了一起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3月2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申请执行上海市监狱局白茅岭医院行政处罚案件。受理当日,区法院行政庭法官立即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上海市监狱局白茅岭医院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先后44次从浙江省某市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制氧有限公司购进1632瓶氧用于医用。接到群众举报后,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06年8月立案查处,为规范药品经营市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罚款816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上海市监狱局白茅岭医院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既没有主张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又没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后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该行政处罚合法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人力赶赴被执行人所在地。找到被执行人上海市监狱局白茅岭医院的负责人后,不顾旅途疲劳,当即开展了执行活动。因白茅岭医院隶属上海市监狱局管辖,被执行人认为地方法院无权执行。经过法官的耐心宣传和解释,该医院的负责人转变了消极不理解的态度,表示服从配合地方法院的执行。最终该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限定的三日内,就主动依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缴清了全部罚款。
  此案从立案到执结仅用十四天工作时间。
  

  

作者:冯贵祥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