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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法院强制执行水利规费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来安法院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采用强制加释明使案件圆满结案。
  2008年4月17日,申请人来安县水利局对被申请人来安县半塔轮窑厂作出来水费决字(2008)第006号限期缴纳水利规费决定书。2008年8月7日向来安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审查准予执行后,由于水利规费是新型征收项目,被执行人不理解,在法院几次通知都未到庭的情况下,准备对其拘留时,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在法官充分释明的情况下自动履行决定书征收的水利规费。
  水利规费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的有关规定,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于是新刑征收项目,多数征收对象不理解不配合不履行。此案的执结起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其它同样的案件被执行人都自动履行了缴费义务。

  

  

作者:王俊 徐家华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