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规范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行为,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原则、范围、方法、期限和结案方式等内容,规定人民法院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对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继承、收养案件,相邻纠纷案件,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损害赔偿等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调解纠纷,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或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审查无效或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