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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安徽省委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特殊主体进行通报的意见》,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特殊主体进行通报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一些特殊主体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调查而拒不协助、或其他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该《意见》规定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系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等特殊主体时,如其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协助法院执行等非法干预、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将对其进行通报。通报的具体程序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某一特殊主体进行通报,经院长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定,党委政法委同意通报的,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名义向应当被通报的特殊主体所属机关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本级综治部门及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接到通报的机关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应及时将对该特殊主体的处理情况反馈给同级党委政法委,并抄送本级综治部门和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反馈意见依法妥善处理好所负责执行的案件。综治部门应把通报情况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将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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