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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8月12日,一起标的额近百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在霍山法院执行法官努力下得以圆满执结。
十年前,杨从新在霍山县与儿街镇创办了一间小型家俱厂,由于经营有方,生意红红火火,杨从新也被人称为“企业创办能手”。1999年,为了扩大企业规模,杨从新以家俱厂大楼及全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霍山县农村合作银行三次贷款计73万元。遗憾的是,由于产销不对路,企业运转逐渐出现困难,杨从新在付清部分贷款利息后,再也无力偿还此笔贷款。至2007年,他所欠县农村合作银行这些贷款本息已经高达100余万元,该银行向霍山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杨从新归还贷款本息。
案件移送至执行局,执行法官经调查得知,杨从新除此家俱厂房产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如果不假思索将此房产全部予以拍卖,势必会影响杨从新的生活,也有违立法本意。为妥善处理好这一案件,执行法官本着“和谐执法”的司法理念,立即通知杨从新到庭,听取和征求其本人的意见。杨从新已年逾七旬,且体弱多病,眼看多年打拼积攒下来的家业化为乌有,抵触情绪较大。执行法官为了案件的有效、圆满执结,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并进行法律宣传,让他明白法院生效的裁决必须得到及时执行,这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经过执行法官深入细致地做工作,杨从新表示愿意以家俱厂房产抵付债务,但希望不经过拍卖程序处理房产,执行法官将杨从新的意见及时转达给县农村合作银行,并告诉他们,如果双方同意而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减少拍卖等中间环节费用的流失,银行经认真考虑后,同意了这一意见。8月12日上午,执行局三名法官和县农村合作银行的代理人赶至杨从新家,由法官主持,经过在现场的充分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具体的执行方案,杨从新以家俱厂的一栋楼房以及部分平房抵付所欠的全部债务,考虑到杨从新无其他居住房屋,本着和谐执行的精神,其现在家俱厂内居住的几间平房未作抵付,仍归其所有。一起较为棘手的执行案件,在执行法官的竭力撮合下最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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