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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兑现广告承揽费用。
2007年2月4日,原告黄山市金黄山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魏王白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于2007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14日期间在黄山市工人文化宫楼顶为被告发布“金不换”酒品牌大型户外广告,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用人民币1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发布广告义务,但被告在支付广告费6万元后未能如期支付尚欠的6万元广告费。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后诉讼法院。
本案被告亳州市魏王白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系外地企业,且又与原告是多年的业务经营关系。办案法官阅卷后发现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事实清楚,法院完全可一纸判决责令被告履行给付广告承揽费用义务,但这样做固然省事,但会对企业造成经营不良影响。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多次与涉案双方当事人沟通,找准调解的切入点,适时宣讲合同法知识,在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终于在开庭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表示将继续经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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