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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民事审判关系到大量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基础性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日前,省高院副院长李献敏在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上提出了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要把握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质量与效率等六个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首先,民事审判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李献敏说,如果案件审理处理不当,个案问题可能转化为群体性问题,民事案件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普通的纠纷可能转化为政治性事件,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发展。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要学会从整体上考虑法条的含义,进行利益衡量,防止机械适用法律,要注意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不能教条办案。对一些矛盾尖锐、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没有规定、各方观点又有分歧的新类型案件,要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多做说服教育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审理案件的最佳效果,但在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有机统一的情况下,要从社会效果上考虑多一些。
如何正确把握案件质量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李献敏说,要把案件质量摆在第一位,做到裁判中立,确保案件程序的正当和公平。当案件质量和效率发生矛盾时,效率应服从质量,不能以牺牲案件质量换取司法效率。判断个案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要把个案放到社会整体利益中去衡量。
要把握好上述两个关系,法官在坚持法律事实的同时,要尽可能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因为客观真实是司法认知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如何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处理好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李献敏提出,这就要求法官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期限、法官释明权和新证据等相关规定,全面系统、公正灵活地运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去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降低了诉讼门槛,民事案件数量猛增。针对这个问题,李献敏说,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法院既要快立快审,也要慎重受理一些民事案件。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在不予受理的同时,要做好当事人的解释说服工作,引导他们寻求正确的救济途径。对一些全局性的、政策性的纠纷,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工作,妥善解决,正确处理好慎重受理与妥善处理的关系。
具体案件审理中,要把握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李献敏强调,既要贯彻“能调则调”的大调解原则,也要避免“久调不决”的现象,对不具备调解条件或者不需要调解的案件以及久调不决的案件,应当及时裁判。对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群体性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明显证据优势、判决后可能激化矛盾等类案件,要着重调解,并把握调解技巧。同时还要做好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防止当事人以调解为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及规避法律的行为。
李献敏最后强调,要做好新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法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握好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以更好发挥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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