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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法院“四个坚持”做好未成年人刑案审理
 

  安徽法院网讯 阜阳市两级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加大力度促进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制度的改革完善,做到“四个坚持”,优化审判效果。

  一是坚持寓教于审。做到“有备而审,因人施教”。在该类案件审判中增设庭审教育程序,把审理分为案件事实审理、法庭教育、宣判三个阶段,并穿插定性和量刑两次评议共五个环节。

  庭审中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由合议庭休庭对其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定性评议,然后继续开庭由法官、检察官、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分别从法、理、情等不同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并根据失足青少年身心发育特点,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从“爱”出发,从“帮”入手,在挽救上下工夫。逐渐摸索出庭前重“查”、庭中重“教”、庭后重“帮”的三步审理方法,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法庭教育的效果。

  二是坚持依法维权。在诉讼程序方面,阜阳法院严格执行《刑诉法》对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规定,对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的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为其依法指定辩护人。

  该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最高法院虽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的辩护人必须是律师,因此有的法院为节省经费往往指定其亲属而不是专业律师担任辩护人,造成辩护责任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阜阳中院对此提出统一要求,注意在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专门指定法律援助中心的专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而其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席庭审,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注意慎重严格年龄审查关。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问题成为该类案件审理中最常见的难题。尤其是农村居民,体现在对户口的申报上,过去填报时对家庭成员的出生年月日大多是推测,甚至是随便报,将年龄登记视为儿戏。一旦小孩触犯法律,特别是犯罪人在临界年龄段时,若不审查清楚,就可能造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因此,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法律知识,能够明断是非,还要具有强烈的爱心和高度的责任心。通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年龄认定的准确清楚,既不让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逃避责任,也不让限制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损害。

  三是坚持科学量刑。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未成年人进入监狱,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不利于改造。因此,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不是为了单一的惩罚,而是要通过刑罚的合理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为此阜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即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偶尔失足,犯罪情节一般,悔罪态度较好并具备帮教条件的未成人,注重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对那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则坚持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四是坚持跟踪回访。阜阳法院注意坚持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实行帮教措施。首先是建立档案,定期回访。通过与他们的家长、学校、社区相配合,及时沟通,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改进帮教方案。对于判处实刑已送劳改监狱的少年犯,坚持到服刑地了解他们的服刑表现,与管教人员配合,有针对性地“因人施管”。增强服刑少年犯早日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决心。据统计,自2007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阜阳法院已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5件,其中34人被判处缓刑。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作者:刘文武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