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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6月11日7时,大雨降临明光市潘村镇丰收圩圩区。就在此前6个小时,申请执行人潘村镇张台村第七村民组55户村民百亩小麦收割完毕。连续在丰收圩圩区执行两个昼夜的明光法院的法官及潘村镇人民政府派出的前往执行现场支持执行的机关干部如释重负,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
2004年4月22日,被执行人潘村镇张台村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租用挖掘机将与其相邻的该村第七村民组55户村民一条360米长的生产路挖成长360米、宽4米、深1.5米的大沟,并用所挖出的土将自己耕种的低洼地垫成可以耕种的土地,由此引发了长达五年之久的群体性土地权属纠纷。案经明光、滁州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最终作出了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拒绝履行,第七村民组55户村民遂于2008年4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丰收圩圩区是一望无际的盛产小麦的平原,平原上没有土源。被其毁坏的第七生产队生产路的恢复须从被执行人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地里取土恢复。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出发,明光法院将强制执行时间定在被执行人小麦收割以后即6月10日。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致力于敦促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主动履行,为此执行法官反复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2008年6月4日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承诺在6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第七村民组55户村民也承诺于6月9日前克服通行困难将已成熟的小麦收割完毕。岂料,积怨甚深的两个村民组于6月8日均出现了反复。被执行人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明确拒绝履行判决并声称阻扰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第七村民组55户村民同时也表示在其生产路由第八村民组恢复前拒绝收割小麦。而天气预报一直播报近期有大雨。明光法院当即立断,作出了在6月10日由他人代为履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预案。6月9日端午节节假日,法院院长和潘村镇主要领导亲赴执行现场研究执行预案的实施方案。在积极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同时,法院执行法官没有放弃敦促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主动履行的努力。强制执行前一天即6月9日下午,被执行人最终表示服从判决并同意按判决内容履行。为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证挖掘机作业安全,及时化解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明光法院执行局长、潘村法庭庭长吃住在执行现场。申请人第七村民组55户村民在挖掘机进入执行现场同时进入了其百亩小麦地里抢收小麦。经过两个昼夜紧张施工,五年前被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毁坏的长360米长生产路终于在6月11日12时全部恢复贯通,申请人第七村民组55村民弃收多日的小麦也于6月11日凌晨1时抢收完毕。这起备受明光市关注的群体性土地纠纷以双方互相谅解的的方式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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