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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作为志愿者到四川抗震救灾,无法按期出庭参加诉讼,5月22日,郎溪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周某系郎溪县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此案定于2008年5月22日上午8:30分开庭审理。2008年5月20日,因周某作为抗震救灾志愿者从南京禄口机场搭乘飞机前往四川省汶川县抗灾第一线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其委托代理人特向郎溪县法院提出延期一个月开庭审理的申请,以便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因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不能按期出庭,其申请延期审理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郎溪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延期一个月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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