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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中院适用新民诉法规定突击搜查被执行人住宅
 

  安徽法院网讯 5月12日,黄山市中院首次在未通知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突击搜查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达两年之久的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曹祁生、郑国军等人的私人住宅。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执行措施,规定了法院可在不通知被执行人情况下采取搜查等强制措施。

  朱华来系祁门县塑料厂下岗工人,曾从事过氧焊工作,但未领取过相关资质证书。2004年6、7月,承包黄山市祁门县源丰木业有限公司厂房改建工程的洪顺利,意图自己拆除该厂旋切车间的铁制管道出售,并将寻找氧焊工之事委托于郑国军。最终,郑国军与朱华来谈妥了价格和切割工作任务。朱华来在祁门县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气瓶和气焊枪等工具后前往旋切车间拆除管道。在切割拆除过程中,由于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操作不慎,发生火灾,致使朱华来身受重伤。

  朱华来被烧伤后,花去了10多万元治疗费。为此,朱华来向法院起诉洪顺利、曹祁生、郑国军、祁门县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县源丰木业有限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安徽省高级人名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做出了终审判决:洪顺利作为组织者和参与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发生火灾,负间接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朱华来作为具体操作者,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在不具有氧焊等资质条件下,冒险作业,应负直接责任,承当50%的责任;郑国军、曹祁生作为此次氧割作业的积极参与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负间接责任,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祁门县源丰木业有限公司作为管道所有人,对洪顺利组织他人搭架、敲防火棉、氧割等事项并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其存在过失,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祁门县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不善,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之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朱华来于2006年5月22日向黄山市中院申请执行。黄山市中院依法冻结、划扣了两被执行公司相应财产,但到目前为止,尚有洪顺利、曹祁生、郑国军三位被执行人根本未履行判决确定之义务。据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黄山市中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未通知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对其住宅进行了突击搜查。

  
  

作者:黄言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