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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盘点五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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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法官接受记者采访

 

  安徽法院网讯4月23日,合肥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5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和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邀请中央、省、市十余家媒体出席发布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发布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有关规定,合肥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全市财产争议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全省范围内的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近年来,该院为适应国内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配齐配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坚持保护和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原则,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总结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注重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合理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激发了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激情,为合肥作为全国首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发布会上,众多新闻单位围绕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变化趋势和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纷纷提问,该院孙建国副院长、民三庭两位知识产权审判资深法官分别认真作了解答。孙建国说,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正确导向。希望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宣传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正确方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知识产权局面,增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激发大家参与科技创新的激情,进一步提高合肥的城市核心竞争力。

 

  
  1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一、安粮公司诉杨某等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杨某等六人原为安徽安粮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粮公司)纺织二部业务人员,从事服装、纺织品外贸出口业务。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加条款中均特别约定应保守原告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其掌握的原告客户名单经营秘密。安粮公司也将客户名单以及与这些客户发生业务联系有关价格、成本、合同条款、投标方案和业务渠道等信息以签订保密协议等形式,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2007年4月,杨某等六人在未按规定程序办完辞职手续的情况下,相继离开原单位,并秘密转移业务资料,同时利用在安粮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其他公司名义从事服装、纺织品经出口业务,获取非法利益。2007年11月,经过调解,安粮公司与杨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杨某等人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6个月,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及被告在原单位任职期间给原告造成的亏损人民币22万余元。

  法官提醒:员工“跳槽”不能带走原单位商业秘密。经营单位也应注重商业秘密保护,准确界定单位的商业秘密范围,并与员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协定。

  二、奇瑞公司诉赵某某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2005年11月14日,赵某某向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奇瑞公司)发出警告信,称“奇瑞QQ”的非常独特醒目的“圆环状刹车灯”侵犯了其的“一种圆环状刹车灯”(专利号:00125474.X)发明专利权。奇瑞公司认为该技术属于公知技术,任何人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并且不存在侵权问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生产的“QQ”汽车上使用的“环状刹车灯”不侵犯被告的名称为“一种圆环状刹车灯”(专利号:ZL00125474.X)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法院认为,奇瑞QQ汽车上使用的圆环形刹车灯与赵某某的发明专利内容不一致,不侵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2007年经省高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某不得就00125474.X发明专利向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张权利,奇瑞公司撤回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

  法官提醒:这是一起本省首例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的新型案件,是当事人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给予裁决的诉讼。专利权人在维权的时候要注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公知技术不能以专利形式独占保护。

  三、耐克公司诉合肥某鞋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合肥某鞋业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批量销售涉嫌侵犯原告“NIKE”商标的运动鞋。2006年11月23日,耐克公司通过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对购买运动鞋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06年11月24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庐阳区分局为调查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封存和扣留了被告正在销售的标注有“NIKE”商标及图案的运动鞋30双,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由于,合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耐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NIKE”商标信誉产生了负面影响,2007年11月,法院判决赔偿耐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其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销售假冒名牌产品侵犯该名牌产品商标的专用权。大卖场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和大商场的出租柜台经营方式中,出租方和租赁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管理关系,不能影响商场经营行为对外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商场统一对外出具发票,其所销售的假冒产品,应由商场对外承担责任。
  
  四、环球公司诉合肥某公司侵犯录音制造者权纠纷案

  2005年3月9日,经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香港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合肥某公司经营的网站,分别打开“联讯首页”、“音乐天地”页面,并通过“音乐天地”页面的“MP3”进入“歌手列表”等页面,发现该网站向公众提供环球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陈晓东、陈慧娴、张柏芝演唱的《爱要怎么说》等47首歌曲的MP3下载传播服务。合肥公司在开设的96865网站上,上载歌手陈晓东、陈慧娴和张柏芝演唱的的47首歌曲,让用户或网民点击、下载,通过其页面记载的人气指数可知,实际上发生了用户或网民点击涉案歌曲的客观情况。未经环球公司同意,对上述47首歌曲在网络进行传播盈利的行为,侵犯了环球公司录音制造者权利,给环球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2005年9月,法院判决合肥公司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侵犯环球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录音制作者,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余元。

  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传播信息的容量和速度越来越快。但网站的经营者在提供信息和下载服务时,应注意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

  五、江汽公司诉牛某侵犯驰名商标纠纷案

  牛某于2006年8月就“www.jac汽车.com”向国际顶级域名权威机构申请域名注册,并获得该域名的注册证书,由此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汽公司)发生纠纷。江汽公司拥有第3441673号JAC文字加椭圆形注册商标,并在诉讼中向法院请求认定第3441673号JAC文字加椭圆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的五个标准,法院认定JAC文字加椭圆形注册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因牛某在互联网上注册的“jac汽车.com”域名中,“jac汽车”已明显与江汽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混淆性,侵犯了江汽公司驰名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07年6月,法院判决牛某立即停止使用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域名“www.jac汽车.com”,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互联网上注销该域名,赔偿江汽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不仅限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同时也及与其他类别,包括在互联网上的域名注册。在营利中使用文字和图形时,应避免与驰名商标的文字和图形相近或类似,防止侵犯驰名商标专有权。

  六、胡某某、李某某诉长江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胡某某、李某某采写了《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情妇,人事局副局长命丧刀下成冤魂》于2001年12月14日在《中国青年报》首次发表该文,随后于2001年12月19日在《中国青年报》第一版刊登了禁止转载的声明。后长江日报报业集团(简称长江集团)未经胡某某、李某某许可在自己的网站上转载该文,并未向胡某某、李某某支付稿酬。法院认为,长江集团于2001年12月14日在其网页上全文转载胡某某、李某某的文章,未经原告同意更改文章名称,没有支付稿酬,在胡某某、李某某于2001年12月19日在《中国青年报》刊登不得转载的警告声明后,仍然没有采取对作品名称恢复原状和向原告支付报酬等补救措施,侵犯了胡某某、李某某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4年6月,判决立即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网页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提醒:转载他人文章,应向他人支付报酬。在作者声明禁止转载后,应经过作者同意后方能转载。

  七、油力特公司诉六安市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2003年7月1日,国家农业部授予南京绿江种苗开发中心选育的“史力丰”甘蓝型油菜品种权,并颁发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同年7月10日,该中心与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油力特公司)签订《“史力丰”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油力特公司在适宜种植范围内独占实施“史力丰”,包括独家生产、销售“史力丰”油菜种等。六安市某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在适宜种植的区域繁育、销售该授权品种。2004年10月,安徽省农委对该六安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繁育、销售“史力丰”油菜种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其后,油力特公司请求合肥中院判令六安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史力丰”油菜种,赔偿经济损失。2005年11月18日,法院判决,六安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侵害油力特公司独占实施“史力丰”油菜种权利,应当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油力特公司经济损失14.4万元。

  法官提醒:植物新品种权是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未经过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已经通过独占实施许可他人使用,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否则,使用即构成侵权,并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何宗超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04年下半年,何宗超等人购买生产假酒的包装物、酒瓶等原材料,在肥西县烟墩镇租用民房,雇用工人采取手工灌制、包装等方法以散装白酒生产假冒瓶装白酒。并安排专人运输制假的原材料和对外销售成品假酒。至2006年10月,共生产假冒的“老明光”酒1万箱、“高炉家”酒6000箱、五年“口子窖”酒3 000箱、“百年迎驾”酒500箱。并将上述假冒酒分别以低价卖给合肥市漕冲批发市场内经营户,以及淮南市、滁州市、江苏省徐州市等外地经营户,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95.25万元。2006年底,何宗超与他人共同出资在肥东县白龙镇、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和蜀山区井岗镇卫楼村等地生产假冒白酒,组织运输制假原材料及对外销售成品酒。2006年11月至12月,共生产假冒“高炉家”酒2 780箱并已经销售2 671箱,还销售假冒五年“口子窖”酒2 290箱,销售金额计658 355元。2007年11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何宗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八年。

  法官提醒:何宗超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理论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九、何林、榆桦非法经营案

  1998年至2002年间,何林单独或与榆桦18次盗印图书,先后盗用“华艺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500册,盗用“中国致公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500册,盗用“团结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6 900册,盗用“南方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1 500册,盗用“新华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500册,盗用“中国文联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3 500册,盗用“远方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7 000册,盗用“作家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1 000册,盗用“中国社会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1 000册。其中何林共盗印图书22400册,榆桦共盗印图书17 850册。2004年3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榆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提醒:出版图书需要取得出版书号,并经合法的出版社出版发行。不具备从事出版物印刷、出版的资格,违反国家规定,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盗用多家出版社名义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出版,数量较大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十、不服蚌埠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处理决定纠纷案
  
  蚌埠滤清器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取得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包装盒的专利权,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保护范围在专利公报公告的图片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公告图上有明确规定。现为有效专利。蚌埠滤清器公司在发现宏发滤清器公司使用的机油滤清器和柴油滤清器包装盒与自己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盒相似后,向蚌埠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2005年7月12日,蚌埠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蚌知局处字(2005)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一、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印刷、使用和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包装盒;销毁尚未使用的库存相近似包装盒。二、被请求人于本决定生效后60日在业内新闻媒体上向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三、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本局不予受理。宏发滤清器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蚌埠滤清器公司的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包装盒,已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在有效期间内,其专利设计依法受法律保护。通过宏发滤清器公司使用的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包装盒与蚌埠滤清器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两者底纹图案、上下条纹的艺术创意相同,主视图的图案与文字设计相近似,虽然双方在部分细节问题上存在不同,但整体上具有相同的美感,视觉效果(特别是主视图),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同,故宏发滤清器公司使用的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包装盒侵犯了蚌埠滤清器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蚌埠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005年10月,法院判决驳回宏发滤清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要特别注意,以免因侵权给社会、其他公民、法人和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采用与他人的外观专利图案相似的图案,同样会构成侵权。

作者:合中法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