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进合肥市中级法院颇为陈旧的大楼,站在略显窄小的审判、立案大厅,你能感受到这里司法为民的时代气息: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着排期开庭公告;轻轻点击触摸显示屏,诉讼指南、当事人举证责任等便一目了然;局域网里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严密追踪着每一件案件的进展,可以消除你对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顾虑……合肥中院用一系列亲民、便民、利民的新举措,用公正与效率,赢得百姓对法院的信赖。
公正落实审案中
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永恒的期望,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如何实现公正,是合肥中院法官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虽然他们也时常受到人情、关系乃至金钱利诱等方方面面的困扰,但在他们的心中,公正已经成为对当事人的一种无言承诺,被落实在每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作为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经常要审理一些涉及“高级别”单位的案件。但在法官心目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天平不能因为权力而出现倾斜。
鹏力公司职工华荣等9人因劳动争议与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称省经贸厅)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随后,类似的案件又有3起起诉到法院,一下子变成系列案件,成为一种群体性的纠纷。事情的起因也比较复杂,1993年1月省经贸厅批准成立内设机构安徽国际贸易中心工程指挥部(下称指挥部),同月,省经贸厅批准由其所属的安徽省对外服务公司与香港精益贸易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安徽鹏力国贸有限公司(下称鹏力公司),指挥部负责人和鹏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省经贸厅的一位副主任,并由指挥部和鹏力公司共同负责安徽国际贸易中心大厦的筹建工作。鹏力公司成立后,华荣、彭家宏等参与诉讼的14名职工进入鹏力公司工作。
1998年7月,鹏力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省经贸厅成立鹏力公司清算组,负责处理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华荣、彭家宏等职工安置问题当时没有得到解决。2000年12月,鹏力公司清算组分别与参与诉讼的14名职工签定协议,双方就职工下岗后的工资、社会保险以及档案管理等费用进行了约定。由于鹏力公司清算组未进行实质性清算,清算组也就一直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兑现对职工的承诺。华荣等14名职工无奈之下先提出劳动仲裁,然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件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同时又发生在国家政策的调整期间,职工利益如何维护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一审法院维护了职工的利益,省经贸厅不服,上诉到合肥中院。为了消除双方的矛盾,法官一次又一次次地耐心向双方分析本案的各种法律关系,主动向省经贸厅的主管人员宣传劳动法规,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省经贸厅与职工达成协议,为职工发放了拖欠的工资和生活补助费并办理了职工的相关保险。
“民告官”案件更能考验法院司法是否公正。2003年9月,红星路小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局核发给宰惠芳的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047726号《房地产权证》,纠正一房发两证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该《房地产权证》。宰惠芳不服,提起了上诉。
合肥中院的行政法官经过调查发现,红星路小学和宰惠芳所争议的房产位于红星路小学教研楼底层,系教研楼建设方东达公司与宰惠芳约定的拆迁安置房。入住后,宰惠芳开始申请权属登记,并于2000年7月获得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047726号《房地产权证》,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2000年10月,红星路小学开始为教研楼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并于11月领取了该楼的《房地产权证》,这次发放的产权证将宰惠芳的房屋面积也包含进去,造成了一房两证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处理,撤销一方的产权证,行政诉讼就终结,但这样并不能解决双方的纠纷,反而可能引发双方更大的纠纷,双方就会对原拆迁安置协议、房屋用途、红星路小学教研楼房产证的合法性等产生争议,导致一连串新的诉讼发生,给当事人带来新的诉累。法官们本着彻底解决纠纷,真正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没有轻易判决,而是把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传,红星路小学在拆迁时应当为宰惠芳进行安置,但宰惠芳的房屋在教研楼的底层,开展经商活动,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双方应当在不影响个人权利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说服工作下,当事人通过案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红星路小学将宰惠芳的房屋买下,妥善解决了一房两证带来的现有矛盾和潜在矛盾,实现了双方诉讼的目的,也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到了有效的监督。
用心化解“执行难”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为了攻克“执行难”,提高案件的执结率,合肥中院近几年在全省法院中率先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备受赞誉的措施——
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时,不用预交“执行费”,减轻了申请执行人的心理和经济负担。而法院成了执行风险的共同“担当者”,促使每一位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
推行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决权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则由执行员或不在本案在行使裁决权的执行法官行使,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率先推行债权凭证制度,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得到长期保护,敦促故意逃避债务、逃避执行的恶意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
合肥中院更有一批恪守尽责的执行法官在执行这个艰苦、枯燥、危险的岗位上默默奉献着。他们执结的不少案件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对合肥制药厂的1200多名下岗职工来说,去年金秋的有个日子是难以忘却的。那天职工代表从合肥中院法官手中领回了工厂拖欠两年多的工资、医疗费等66万余元。当时有的职工热泪潸然而下,他们清楚,这笔执行款来之不易。
合肥制药厂停产两年多后,1200多名职工将该厂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工厂拖欠的工资、医疗费等,法院宣判以后进入了执行阶段。但该厂只剩下一些厂房和药品及原材料,执行难度很大。
职工们由于缺乏经济来源,生活普遍比较困难。合肥中院为了能够尽快让他们拿到工资,决定强制执行该厂的药品和原材料。去年8月,顶着炎炎夏日,执行法官们来到合肥制药厂的仓库。由于那些原材料都是化学物品,冒着被熏倒和中毒的危险,法官们进入仓库,认真核实每一样物品,力争为职工多争取一些利益。在异地存放这些物品以后,如何处理就成了当务之急。合肥中院迅速联系了拍卖公司,并积极寻找购买药品及其原材料的买家,以便能让这批药品尽快变现。但由于药品及其原材料已经过期或即将到期,第一次拍卖流产了。合肥中院立即召开了审委会专门进行研究,决定尽快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多方协调联系,力争让具有购买资质的企业购买。经过一番努力,在第3次拍卖中,这批药品及原材料终于以89万元拍卖成功。
拍卖成功以后,合肥中院及时和药厂职工取得联系,并就如何分配款项进行了协商。考虑本案涉及人数众多,本着优先考虑最困难职工的原则,中院最终决定将这笔款项用于支付职工医疗费、加班工资、独生子女保健费等款项。
今年春节前夕,合肥中院“先予执行120万元给千余名民工过新年”案件,不仅感动了千余名民工,还受到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车俊的充分肯定,他称赞合肥中院“很好体现了依法办事与为民服务的统一,希望继续加强类似案件的审判执行”。
1998年3月,安徽三建集团公司与合肥银达房地产公司、安徽省大成房地产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竣工交付后,双方为工程款给付发生纠纷,三建公司遂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达公司和大成公司的股东支付拖欠工程款300余万元。由于催要不到工程款,三建公司长期发不出工资,有的民工工资甚至已被拖欠达三、四年之久,民工们因此缺乏经济来源,生活普遍较困难。眼看春节将近,民工们更是心急如焚,急切盼望能够尽快拿到工资。当了解到民工们的困境后,合肥中院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特事特办,迅速采取措施,在元月16日三建公司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当天,就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责令被告先付三建公司180万元,专门用于偿付三建公司拖欠民工的工资款。
在送达民事裁定书时,民一庭的法官对被告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希望他们主动执行生效裁定,确保民工能够在春节前拿到工资。经过紧张的协调,各被告均表示愿意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先支付部分工程款。元月18日上午,在法官的现场监督下,三建公司如数结清了其拖欠1000余名民工的工资款,实际发放工资达1246916元。当1000余名来自四川、福建、安徽、江苏等省份的民工终于领到了拖欠已欠的工资款时,一些民工纷纷感谢法院为他们要回了血汗钱。
便民利民显真情
把法院建设成了个“亲民、便民、利民”的现代司法机构是合肥中院的目标。长期以来,一些群众对如何打官司以及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不甚了解,有的不愿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不仅心理畏惧,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和诉累。“老百姓打官司不容易,要多为他们提供尽可能的诉讼便利。”院长邹吉昌说。合肥中院从加强立案窗口的服务入手,接待人员做到待人诚恳、和气,使当事人能够在一种宽松、友善、富有亲和力的氛围中感知现代司法的文明,增强对司法的认同。并着重强化诉讼指导。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须知》,当事人从中可以了解诉讼常识。同时,结合具体案件,对当事人尤其是农村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等诉讼指导,让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处分实体权利。
以公开促公正抚人心。合肥中院对法律规定的一、二审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同时,实行了来访申诉听证、执行听证制度,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处理案件的信赖感。有两名当事人长期缠诉。立案庭先后对这两起案件举行听证。法官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仔细研究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驳回了两名申诉人的申诉。这两名申诉人在听证会上把该说的说了,该听的也听了,接到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均服判息诉。
合肥中院通过开展司法救助,为没有经济能力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使他们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今年第一季度,合肥中院就为涉及特困企业、残疾人,孤寡老人等案件减、缓、免交各类诉讼费用23万余元,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法院的亲和力和人文关怀。
社会离不开法律,老百姓需要法律。合肥中院十分注重审判职能的延伸,经常性到社区开展法律咨询、送法到校等活动。为了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让失足青少年迷途知返,少年刑事审判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同时,不断推进少年刑事司法改革,创造性地设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和未成年人回访考察制度。并积极开展“法官进学校、法律进社区”活动,确定一至二所学校作为法制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指导学校开办模拟法庭,让学生能够地掌握法律知识;利用典型案例在学校宣传,让未成犯讲述青少年自身容易引发的犯罪诱因,提醒青少年注意自身行为;举办青少年家长法制学校,让家庭、学校和社会互动起来,共同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少年刑事审判庭被团中央和最高法院联合命名为“全国优秀维权岗”。
高效办案赢民心
对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来说,最大的期望莫过于得到公正、快捷的诉讼结果。“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合肥中院为提高审判效率,大胆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对刑事、民事案件实行通程序简化审理,进行繁简分流,缩短了审理期限,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并通过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实现了对案件从立案、审理、审判到执行全程动态跟随踪,对每个法官所承办的案件,随机预报进度,有效地控制了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合肥中院还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找准切入点,提高办案效率。近年来,因社会失信而发生的违约、欠债等事情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该类案件也逐年增多。如何在司法领域不让失信人因此获利、促使欠债人早日主动履行义务?合肥中院从诉讼保全入手,冻结欠债人的财产,从而使欠债人逃债的目的不能得逞。
今年3月22日,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路港公司)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芜湖大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江公司)交付定作船只并支付违约金。双方曾经于2001年12月签订定作150吨起重打捞船合同,但大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交付船只,路港公司因此诉至法院。合肥中院经过审查后,于4月5日进行了诉讼保全,冻结了大江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船只。大江公司在答辩的最后一天提出管辖权异议,企图拖延诉讼,合肥中院当日就予以了驳回。大江公司看到拖延时间无望后,就主动与路港公司和解,路港公司于5月8日撤诉。由于诉讼保全的及时,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双方的纠纷就得到了解决。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凯公司)与浙江乐清市盛金快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盛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也是仅用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得到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12月签订买卖合同,安凯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盛金公司仅支付部分车款;2003年12月,经过双方对账,确认盛金公司还欠车款190万元,利息73万余元。为此,今年3月11日,安凯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车款190万元和利息。3月16日合肥中院就进行了诉讼保全,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此后,双方庭外进行了和解,盛金公司归还了车款,安凯公司也于4月7日撤诉。合肥中院高效的办案作风嬴得了企业的赞誉。
有一位名叫夏本祥的当事人给合肥中院的领导寄来一封感谢信,信中说:我及我全家要感谢尊敬的樊泽霞法官,感谢她心系百姓,为我驱散乌云!感谢她秉公执法,为我讨回公道!
事情缘于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夏本祥是一位普通的农民。1998年春天他同哥哥夏本业合伙做化肥生意,双方约定,由夏本业联系化肥,夏本祥负责销售。同年3月至4月间,夏本祥先后3次收到夏本业送来的化肥进行销售,双方间货款也进行了结算。2002年双方因货款给付发生纠纷,夏本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夏本祥偿还担保款35677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夏本祥偿还夏本业担保款35677元,夏本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合肥中院。
樊泽霞法官在承办该案时,详细地翻阅了全部案卷,审慎缜密地审查分析案件的每一份证据,深入细致地询问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认真听取了双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辩解。对证据的疑点逐一进行排查,不仅发现部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还查出部分证据系由夏本业及其代理人伪造出来的,依法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训诫。经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查明夏本祥与夏本业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驳回了夏本业的诉讼请求。一件诉讼标的并不大的经济纠纷案件,经过一、二审,还原了事实真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公正地审理每件案件是法官神圣的职责,也是法官最大的追求。樊泽霞并没有想到,自己审理的一起标的额并不大的案件,却让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了如此崇高的敬意。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合肥中院的法官感受到只有通过对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才能在社会上,在百姓心目中,真正把司法权威树立起来,把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树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