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苑文萃 [ 关闭 ]  

让农民享受司法为民的实惠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提供司法服务,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和学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大局意识的积极表现,也是党和人民交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必须切实深入地了解当前农村的生产生活实际,了解农村对法治的实际需求,了解哪些做法是农民盼望的,哪些做法是农民难以接受的。只有把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摸清楚了,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举措,真正解决农村的法治问题。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处于农村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切切实实地多办实事。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民法庭,要以解决纠纷、构建和谐为价值取向。当前农村的生产生活实际,要求面向农民的司法要尽量简化诉讼程序,努力降低诉讼费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各地人民法院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积极建立完善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加强立案和巡回审判点等便民诉讼场所建设,让广大农民享受到司法为民的实惠。

  当前,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还普遍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人情关系、乡土观念仍主导着农村当事人的诉讼思维。服务新农村建设,客观上要求身处农村基层的法官要具备应用通俗的、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解读法律的能力。每个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要耐心听取群众诉求,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法官要把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作为评判案件审判效果的最高标准,用情、理、法的统一,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进程中,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探索各种司法为民的措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