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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具体内容上看,知识产权有复杂与简易之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却不能有轻重之分。否则,那些“一点就破”的秘诀极易受到伤害
●新闻报道承担着传播信息的任务,相应地也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因为报道泄密而使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能不能认定作者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值得研究
邓拓同志写过一篇文章,也可以看作是一篇新闻报道,内容是介绍一个制作工艺葡萄的世家。师傅姓常,这个世家便被尊为“葡萄常”。
“葡萄常”的工艺葡萄以假乱真,最绝的是葡萄上面那层薄薄的霜,祖传秘诀,不示外人。常家师傅做葡萄时,要焚香一炷,外人都以为这是常家后人对祖宗赐予秘诀的缅怀与敬仰。到了新中国成立后,常家师傅像许许多多握有祖传秘诀的世家一样,无私地将工艺绝活传授他人,为繁荣社会主义事业出力。原来,焚香正是绝活之“绝”,葡萄上的薄霜为香灰敷得,粘合剂是白糖,用今天的话说这就是常家的知识产权。换言之,读过邓拓同志那篇文章的人,也就免费获得了常家知识产权的“副本”。
举这个例子,当然不会误解为文章作者泄露了常家的工艺秘密,因为在当时环境中,不但没有知识产权保护这样的法律概念,而且把“秘不示人”视为保守落后。要是常家也保守落后,邓拓同志还不会写那样一篇文章来称赞他们呢。
但是,在今天看来,类似的报道方式,确实存在着泄露工艺秘密从而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风险。从相关具体内容上看,知识产权有复杂与简易之别。现代许多科技产品的核心技术可能是比较复杂的,像磁悬浮、高速铁路的中央控制系统技术,三言两语说不清楚,一般消息披露可能不大会泄什么密。“葡萄常”的知识产权就不同了,关键之处“一点就破”,估计“可口可乐”的配方也复杂不到哪里去。这样的秘诀极易受到伤害,其中不少就与新闻报道的“捅”有关。前些年,我国曾有一项农业方面的重大科研成果问世,国外有买家愿出高价购得,未获应允。过了一段时间,对方却不需要购买了,原来,他们通过若干相关新闻报道,已经弄清楚了核心技术之所在。
知识产权有复杂与简易之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却不能有轻重之分。不仅如此,那些相对简易的知识产权,因为容易受到伤害,更要多加保护。新闻报道承担着传播信息的任务,相应地也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如果一位记者的报道,使某一知识产权受到损害,这位记者要对泄密负责自不待言,是不是还负有损害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也是值得研究的。
这样来提出问题,目前还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给予支持。相反,倒有不少“依据”可以用来反对追究作者法律责任,比如,可能会认为作者并未“窃取”情报,如果泄密,责任也是在采访对象。其实,这正表明相关法规还不完善,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保护之需;新闻采写、编发的规范还有缺陷,对编辑、记者在报道中如何切实体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精神还没有涉及。比如,像抄袭之类的问题,我们主要从道德角度予以谴责,很少从侵犯知识产权方面追究法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判定事实性质的规定不太容易操作。王选当年曾为保护知识产权数次诉诸法律,无一获胜,根子恐怕也在这里。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华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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