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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正效应"
 

  2006年是上海“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而“十一五”又是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关键时期。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必然会有各种社会矛盾甚至冲突现象发生,需要我们理性面对、科学处置。

  从理论上讲,在各种社会治理措施中,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当前变革中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获得缓冲。因此,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化解冲突和矛盾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这也正体现了维持司法权威的重要意义。

  司法的权威性,离不开社会各方资源的支持与理解,更与它的公正性密不可分。法律制度是“公共产品”,不能成为一部分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商品”,否则就不能发挥调节社会关系和疏导社会冲突的“正向”效应,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因此,司法独立又与司法公正紧密相关,只有独立才有公正,只有公正才有权威。所以,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体制、机制、经费和人事保障,真正排除干扰,是一个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同时,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开始向法院集聚,案件数量激增,法院不仅面临繁重的审案压力,更承担着“案结事了”的重任,“案外”工作不断加重。但近年来,法院编制数量仍然控制严格,司法人员的负荷过重,有的身心疲惫,已经严重背离了审判规律。因此,适时进行合理调整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除了必须在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充分保障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和权威外,还必须改进纠纷解决的程序、实体,使司法规范化。

  结合上海司法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可以率先在以下几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完善公正的司法程序规则,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渠道畅通和低成本运作,使人人都能平等表达诉求,并获得司法中立裁决;二是完善公正的实体处理标准,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公平性,通过建立平衡协调机制,使同类案件获得大致同一的处理结果;三是规范具体司法行为,确保社会冲突和纠纷在“看得见”的公正裁判者那里获得解决。同时,建立更为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规范,使社会公众认可并信赖司法职业群体,逐步形成“法官是正义化身”的共识,相信“法官的声音就是法律正义的声音”。

  
  (作者系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作者: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