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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民告官”案件已超过100万件,在已结一审行政案件中,三成原告胜诉。最高人民法院一名资深法官认为,这种现象说明,老百姓懂得了用法律“治官”,还学会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公民权。(2月12日《中国青年报》)
有一点是可以廓清的,那就是近年来“民告官”案件大量增加,并不意味着当前官民之间积怨陡然攀升。恰恰相反,“民告官”走出了原有行政争议主要依靠“上访”的“陈规旧习”,这预示着公民维权更趋于理性,他们寄望于畅达一条解决纠纷的制度化通道。以2002年陕西的“夫妻在家中看黄碟”、2005年深圳公安局龙岗分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横幅由此引发“地域歧视事件”等几起影响较大的“民告官”案件为例,它们让越来越多人感受到了“公民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道理,有些“民告官”案件造成朝野良性互动,直接影响到了有关立法进程。
尽管像陕西“黄碟案”这样产生了较大影响的“民告官”案件,可能只占所有“民告官”案件中的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但是,这样的“新公民维权行动”,实际上就是利用现有的法律文本,来冲撞现实法律制度的缺陷,探求法治完善之路。同时,它还能制造和孕育浓郁的法治氛围,在催生成型的法治政府与有限政府,助推着中国民主政治发展。
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公民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伦理关系,核心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而作为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没有良法,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所以,当前我们关注“民告官”这样的“新公民维权行动”,不仅仅要看重其本身赋含的所谓的法律的程序正义,更重要的是,通过“民告官”事件,我们还看到了一些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甚至妨碍社会和谐进步的法律规范被废除、修正,取而代之的是以人为本的良法。
也正因为这样的原因,我始终不愿意人们关注“民告官”案件的时候,把视角主要停留在具体的胜诉率上。谁胜谁负并不重要,重要的应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要的应该是“民告官”本身的“试法价值”。每一个公民哪怕是卑微的自由与权利,只要是法律未禁止的,只要是法律所保护的,都不应受到人为的、任意的损害。毕竟,保证公民实现自由、平等和其他权利的制度与程序,本身也是民主的要义。
来源:新华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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