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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鼓励捐赠和各项资助政策,拓宽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文化公益事业,让捐赠和公益在2006年伊始触动人们的爱心。 举凡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等都是公益。一个科学发展的社会,一个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发达的社会。有公益就有慈善家,依靠民间捐赠补足政府福利不足的部分,这是世界各国发展公益事业的通行做法。
公益信托是英美富户最常采用推进社会救助的形态,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对于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各种税实行减免,是各国政策和法律的一个惯例,也是公益信托制度得以实施的基础和保障。而我国的信托法中却找不到一条关于税收减免的规定,因此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至今,一直还没有真正的公益信托产品面世。诚然,我们还有基金会在运作,但《基金会管理条例》也仅有一条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个税法修改起征点调到1600元,绝对是去年激动人心的亮点,但是其作为“劫富济贫”的杠杆,在鼓励和刺激高收入者行善方面却无所作为,有专家称这是此次个税法修改最大的遗憾。应该允许公益捐赠和公益投资在税前扣除,鼓励人们主动捐赠,乐于捐赠,造就更多的慈善家。
我国不乏富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如今个人身价在千万以上的已经超过了24万人,然而公益慈善捐赠事业却并不风光,遗产税的缺失无疑也是重要的一个原因。遗产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种,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具有积极意义。假如我国开征遗产税,那些本来打算在生前拼命积攒财富的人们就会因为惧怕死后产生的巨额遗产税款而不得不慈善起来。所以,开征遗产税,同时给予公益慈善捐赠以免税的优惠,对于促进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我国的中产阶层正逐步扩大,惟有通过税收法律机制,才能卓有成效地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地把一部分财富和收入捐赠出来,用于保护环境、发展科教文卫、扶贫济困、帮残助弱等社会公益事业,体现社会关爱精神,推动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富裕与贫困等不同领域、地域、群体之间的协调发展。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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