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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睢宁县邮政局和电信局未切实履行保管义务,将劳动者顾某档案丢失,造成顾某在再就业和生活方面诸多困难,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法院审理结果,判令被告睢宁县邮政局和电信局共同赔偿原告顾某4万元(据1月6日《江苏工人报》)这起民事案件的判决,对于如何审理类似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相当的示范意义,值得各地审判机关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借鉴效法。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档案的现象比较严重。其原因是这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责任心淡薄,不把员工的切身利益当回事,以致档案管理工作懈怠失范,没有专人负责,乱传乱转,乱放乱塞,或丢三拉四,不知去向;或虫蛀鼠咬,支离破碎;或霉烂毁坏,无法使用……尤其是一些改制、撤并、重组、破产的企业,单位变更了却对职工档案不妥善地进行接转或托管给相关部门,丢失现象更加严重。
档案是劳动者个人的信息库和个人资质的凭据,原始档案以及所记载的内容对劳动者的择业、工作分配、工资待遇、职称评定以及生活方方面面都举足轻重,甚至对终生都有重大影响。档案一旦丢失,给劳动者造成的伤害是相当大的,其他方面且不说,伤害最大者要算办不成退休手续。笔者曾在劳动部门工作多年,深知职工所遭灾难之深重。因为退休审批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种性质等都须以原始档案为准,补办证明无效,这是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些职工已经年逾古稀,却因为档案被单位丢失而办不了退休,无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被精减在家只能靠单位“赏”的补助费勉强度日……
但对于这类案件,许多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审判机关却长期处于无解状态,被当作“气球”弹上空中,弄得受害者哭天不应,叫地不灵。他们的理由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档案丢失如何处理,难以判决。其实问题简单得很,依据民法的“损害赔偿”的原则,问题即可解决。
睢宁县法院的这起维权判决不仅给审判机关作出了示范,更给劳动者依法维权导明出了路径。凡遇单位丢失档案情况,谁也别求,让法律作主,让不履行档案保管义务者赔偿你各种可预见的损失。譬如办不成退休,法院可以判令“失职单位”按照当地法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终生经济赔偿。这可就不是几万元的小数字了,就是要让亵渎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者知道赔偿的风险和痛楚,由此便可鞭策用人单位切实做好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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