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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广大公众期待这部法律早日出台,期待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所有的行政行为当中 ,行政强制是属于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力来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义务,因此是一种最严厉的手段。行政强制合理运用,就能够令行禁止,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权衡利弊,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权,但又必须适度,而且要加强监督,从而实现“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目前实践中的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着一个难以协调的矛盾,即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即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有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得不到及时执行。行政机关手中无权或少权,必定导致效率低下,无法维持社会秩序,实现不了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行政机关盲目扩权或争权,又势必导致公权无限扩张,私权空间收缩,即使有效实现了社会治理,也是以牺牲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为代价的。行政强制制度中“乱”、“滥”与“软”的矛盾,其实质就是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合理平衡的问题。如何才能解决这一矛盾,既赋予政府必要的权力,又防止权力的滥用呢?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原则规定的“比例原则”,有望从根本上破解这一矛盾。 “比例原则”之于行政法,如同“诚信原则”之于民法,被视为“帝王条款”。所谓“比例原则”,亦称“最小损失原则”,即行政强制必须以最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方式进行。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从程序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存在对应关系。通过实体和程序的规范,把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转化为利益与利益的衡量,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仔细加以考量和斟酌,避免失当的手段,达到合理的结果,用平衡的手段来体现法律的正义。 经营者占道经营,市容执法部门能否扣押商品?法定节假日,上门执法是否妥当?深夜时分的“零点行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执法部门用断水、断电、断暖的方式警告是否合法?正因为“比例原则”从学理的归纳上升为法律的原则,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与以往的思维定式不同的回答:“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除情况紧急或当事人同意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这些回答,正对应了行政强制法“把对公民、法人的损害限制到最小范围”的立法宗旨,是“比例原则”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实践中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选择对公民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强制手段必须对应于行政管理目标,并被约束于目标之内。 不可否认,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没有强制权,国家就无法维持秩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作为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有效方法。但是,为了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实力和手段上的悬殊,防止行政强制力量的过度使用甚至滥用,就必须在行政立法中注入“比例原则”,将治“乱”、治“滥”与治“软”并重,用利益衡量、价值取舍的形式,避免“大炮打蚊子、杀鸡用牛刀”式执法的尴尬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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