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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矿难用重典
 

  据《法制日报》2005年12月6日的一篇文章称:“2004年,我国矿难死亡的人数是6027人,平均每生产100万吨煤炭就有3.1个同胞付出生命,2005年以来,重大矿难次数和死亡人数较去年同期继续攀升。”
  
  应当说,每次矿难发生后,有关方面都十分重视,救援工作及时有序,事后出台的治理措施也不少。但在煤炭行业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总有一些人只管产出,不管投入,甚至不管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源源不断地生产带血的煤,以至于矿难频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遏制。痛定思痛,严酷的事实告诉我们,遏制矿难乃至彻底治理需要用重典。

  要对造成矿难的直接责任人员科以重刑。在判处违法行为人重刑的同时,还要从经济上予以重罚:一是要适用财产附加刑,二是要大幅度提高对死伤矿工的赔偿标准,直罚得违法行为人倾家荡产。只有通过刑罚和民事赔偿手段,重拳出击,才能制裁违法行为人,并起到一旦发生矿难就要付出昂贵成本的警示作用。按照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高刑罚是七年,而且没有财产附加刑的规定。鉴于目前遏制矿难的刑事立法还有缺失,建议立法机关予以修改和完善,要真正建立健全遏制矿难的刑罚体系。将来专门制定一个矿难罪也并非痴人说梦。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徐瑞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