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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不要求每个公民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具有最好的品行。
规范法官的行为,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
古人说,司法官吏者,“百姓之所悬命也。”西方法谚说,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公大臣”。法官手握生杀予夺的裁判权,决定当事人权利、利益分配。从更广泛的社会视野看,法官不仅要通过审判适用法律,而且要通过自己的模范行为来影响公众。
如果法官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规范的行为,就不可能制造公正高效的司法产品。西方有句格言:“法官是仅次于上帝的圣人”。法律并不要求每个公民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具有最好的品行。法官的品德乃至于偶尔的情绪或精神状态,都会对即将作出的裁判发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如果一个法官品行不端正,就很难指望他通过裁判去惩恶扬善;如果一个法官行为懒散,工作怠惰,就很难期望案件能够及时快速地审结;如果一个法官收受当事人的贿赂,裁判的结果就有极大可能出现偏私。
法官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着司法的权威性、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权威不仅来自国家的强制力,也来自法官规范、文明的行为。很难想象当事人会心甘情愿地服从一个品质恶劣的裁判者所作出的裁判;也很难想象当事人会相信未经正当程序的裁判的公正性;更不可想象在审判过程中受到歧视的当事人会主动履行裁判。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法官的行为,必须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的标准应远远高于普通公民和一般的公职人员。从一些发达国家的规定来看,凡有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或法官的中立性的行为,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行为,有可能使当事人或社会怀疑法官或法院公正性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在法国,法官做了没有气节、不得体或有失尊严的行为,要被追究责任;在美国的一些州,法官可能因为违章驾驶、庭审中睡觉、对当事人面带愠色进行评论等“鸡毛蒜皮”小事而被免职。
有人问,在如此“高标准、严要求”下,谁还愿意当法官呢?这涉及问题的另一面:国家应给予法官充分职业保障,社会应给法官以普遍的尊重。一个体面的、稳定的、有物质保障的职业,必然能吸引优秀的人才。
从法官自身来说,必须不断学习,提升素质,加强修养,完善道德。因为,做法官,意味着待人、接物、处事的高标准,意味着一种清静寂寞的生活方式。一个人选择法官职业,就选择了一种在诸多方面限制自身自由的职业,选择了一种个人生活圈相对狭窄并接受公众监督的职业,选择了-种随时随地需要谨小慎微的职业。
(作者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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