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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呼《治安法》更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条例)将同时废止。从总体上看,处罚法在突出追求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目标的同时,比条例更注重对行政执
  法行为的规范,以及对程序正义及人权保障的追求。

  从形式上看,处罚法比条例在条文数量上增加了74条;特别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一章比条例相关章节增加了40条。从体例结构上看,处罚法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一章之后,设置了调查、决定与执行内容的第四章——处罚程序,并专章规定了执法监督,这是条例所没有的。这种体例结构充分说明了立法水平的提高及立法技术的进步,更体现了立法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又制约权力运行的价值取向。完整严密的执法程序性规定,将在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性合法的同时,要求程序合法、彰显程序正义。

  简单地说,程序正义在规范有权机关执法行为,并使之合法合理且对社会和公众来说更具有可接受性之外,更能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在人权问题上,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比条例可要旗帜鲜明多了。毫无疑问,这是处罚法值得称道的方面。

  其实,综观处罚法全文,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还有很多。例如: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等等。与条例相比较,处罚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还体现在一些细微之处:将“讯问”改为“询问”,表明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与相对方在人格上的平等,体现了对相对方的尊重,对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处罚法在法律部门分类上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该法在赋予公安机关权力的同时也是对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和组织遵守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处罚法在赋予权力与规范权力、保障权利与规定义务等方面应当是基本平衡的,偏重任何一方面的结果都将是不利的。然而,该法的管理与处罚的意图还是很明显的,从“治安管理处罚”的名称看,“治安”是限定词,词组的核心是“管理处罚”。

  实际上,社会治安问题关乎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搞好治安管理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管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或措施,并不需要特别予以强调。“处罚”是管理的一种形式或直接结果,并不能包揽管理的全部内涵。用这样的语汇表述法律的名称,无疑将影响法律文本中的人权保障条款实际效果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将《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名为《治安保护法》或直呼《治安法》则比较恰当。

  来源:新华网——检察日报
  

  

作者:王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