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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0月16日《法制日报》报道,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就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包括不能把领导批示作为办案依据,更不能包办代替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性的决定。这则报道长不过二三百字,内容也不是什么爆炸性的内幕或突发事件,但却得到好几家网站的“青睐”,被竞相转载,可见分量不轻。
“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这话如果放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听起来可能就像“饭前便后要洗手”、“别人的东西不能拿”一样简单且正确。但不少人都知道,在我们不少地方,如今能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所以,当看到有地方专门为此作出硬性规定时,笔者首先感到的是欣慰。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同样需要长期的艰苦努力。毕竟我们的法制“底子”因为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并不让人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明确提出“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务实精神,而且这种务实的方向是大势所趋。我们推进法治进程,需要的就是这种踏踏实实的反思与行动。
除此之外,笔者还产生了一些忧虑。“依法治国”的目标提出已有多年,可事到如今,“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依然成为众人关注的新闻,这本身就颇耐人寻味,,其背后是一个公民对国家法治进程充满殷切希望。
法律是一门学问,但就连笔者这种非专业人士都知道,法律的精髓应该是公平。要保障法律的公平,离不开司法的独立和程序的严谨。所以,在我们下大力气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是不是显得有些“低级”?是不是更多反映了一种现实的无奈?
笔者以为,“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从这一提法上,有关方面应该更多感受到一种压力和紧迫感。毕竟,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我们的法制建设的步伐应该走得更快一些。换言之,“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应该早一些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切实付诸行动。
来源:新华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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