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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必须到庭"于法无据
 

  法槌头条

  残忍杀死女友罪犯今被枪决

  安徽法院网讯10月12日上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的罪犯姜胜华、故意伤害的罪犯黄忠良执行枪决。
  27岁的姜胜华,池州市贵池区人,因不满女友和别人打电话,残忍地将女友杀死后又将头颅割下。2004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姜胜华与女友陈某在贵池发电厂宿舍通往东湖路的小巷里散步过程中,因不满陈与别人打电话,抢过陈的手机并与之发生争吵,姜一气之下,一巴掌打在陈的脸上,然后又一脚将陈踢倒在地,致使陈某头部撞在石头上,当场晕倒。姜遂离开现场,因怕别人认出,又回到现场用石头将陈的脸部砸得面目全非,随后背着尸体穿过东湖路来到一菜地,将陈的头颅割下,将陈的躯体埋在菜地里。将其头颅、衣服连同陈的随身物品包好后扔进河里。
  年仅27岁的黄忠良,东至县人,只因他人不愿与己交朋友,遂产生报复心理,竟残忍地用汽油将人烧成重伤。2002年5月,被告人黄忠良在东至县城务工时与该县第一招待所服务员刘某某相识,后两人一同到浙江省台州市务工。2004年3月,刘某某因母亲生病从浙江省回来,后到池州联通公司“迪信通”缴费点务工。同年8月,刘某某与池州联通公司的叶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此后刘对被告人黄忠良渐渐冷淡。2004年11月28日,黄忠良来到池州,到联通公司“迪信通”缴费点找刘某某,刘对其不予理睬,黄决定报复。当晚黄购买一只打火机、一瓶饮料,后将饮料倒掉,持空瓶到池阳加油站加了一升汽油。次日晨7时许,黄忠良持装有汽油的饮料瓶躲藏在刘某某上班必经之地。7时20分左右,当刘某某行至该处时,黄忠良一手抓住刘,一手将汽油从刘头上倒下,并用打火机点燃,刘大声呼救,随即被送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头、面、颈部严重受损,双手活动严重受限,构成重伤。

  
  作者:唐金法编辑:周瑞平

  
  移动公司一号两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安徽法院网讯10月9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移动用户与移动公司电信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移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回蔡某人民币100元或者提供可供使用的手机号码让蔡某优先选取一个SIM卡。
  2004年8月20日前后,亳州市民蔡某在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称移动公司)授权的销售网点处,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移动电话智能SIM卡,电话号码尾数为68588。一个月后蔡某到移动公司办理入网开通手续,被移动公司告知,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开通手续,该号码已被重新销售出去,现归他人使用。
  法院认为,蔡某购得电话号码尾数为68588的移动电话智能SIM卡,移动公司收取购卡费后,双方已就电信服务达成合意,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移动公司即在此卡上为蔡某设定了使用该号码的权利,在这项权利没有解除或丧失前,移动公司不能将该号另售他人。移动公司重新制卡另售号码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安翠香佘召侠编辑:周瑞平

  疑夫与他人有“染”报复毁容被判刑
  
  安徽法院网讯10月8日,桐城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农妇因怀疑丈夫与他人有“染”,用“松香水”毁人面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程某与受害人周某系同村村民,程某因怀疑其丈夫与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曾多次与其争吵。2003年4月26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程某为报复泄愤,手持“松香水”(有腐蚀性)来到周家,将“松香水”朝正在床上睡觉的周某脸上泼去,造成周的颜面、颈部皮肤灼伤及右眼烧伤,经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属重伤。2005年8月8日,程某主动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同月12日其亲属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16000元。
  法院认为,程某因泄愤,竟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本应严惩,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真诚悔罪,其亲属也已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吴问银编辑:周瑞平

  
  驾车意外轧伤人见死不救换徒刑
  
  安徽法院网讯日前,驾车意外轧杀人却见死不救的被告人李某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1月24日20时许,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的孙某从街上骑自行车返家,行至G105线十河镇政府路段时,被一辆机动三轮车刮倒在地。后李某驾车从阜阳返回亳州途经此处,躲避不及,车从躺在地上的孙某身上轧过,车底盘刮住孙浩,又向前行驶一段路后,李某刹住车下车查看,发现车下有人,却不采取任何措施,继续驾车前行,拖着孙某行驶400米,致孙某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车辆时,将被害人孙某轧在车下,停车后发现孙某还在车下时,仍然继续驾车前行,对被害人孙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态度,致被害人孙某死亡。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贝贝李震)

  
  流窜乡村疯狂作案被判刑

  安徽法院网讯湖南省古丈县的石某专门以乡村农户为目标、采取流窜作案的手段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疯狂盗窃频频得手。2005年6月26日,石某终于在山城绩溪落了网,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5年6月26日凌晨2时左右,石某窜至绩溪县扬溪镇某村吴某家,盗得三星VD-A31摄像机一部(含两块电板、一个充电器),价值1260元,盛唐香烟两包、硬币数枚。石某在得手后逃走时被其他村民发现,随后被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石某还交待自己于2005年5月8日凌晨1时左右,窜至江西省寻乌县长宁镇某村的周某家,盗得现金1300余元及三星E-108手机一部(含两块电板、两个充电器),价值1486元。
  绩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流窜作案,危害严重,且未能全部退赃,依法酌定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石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作者:冯强邵军来编辑:周瑞平

  
  法院新闻
  个人廉政档案管住吃喝“小节”

  安徽法院网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人总以为吃喝是“小节”,制度纪律也不能对他怎么样,然而,蚌埠市淮上区法院日前出台的《个人廉政档案的若干规定》,对这些违规、违纪的“小节”问题作出了严格的处理规定。
  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六种情形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其中包括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接受健身、旅游、娱乐,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违法保全以及超审限办案、拖延办案等情形,受到戒勉谈话以上,但尚不够党纪、政纪和审判纪律处理的,均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廉政档案采取一人一档的形式,由院纪检组负责管理。
  法官在一年之内在廉政档案中有过一次不良记录的,该法官及其所在庭室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扣发该干警年度奖励工资的二分之一;一年内有过两次以上不良记录的,扣发其全年奖励工资,在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庭室负责人如有不良记录处理更加严格。
  个人廉政档案制度实行一个月以来,尚未有人有不良记录进入廉政档案,也未出现反映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的问题。

  作者:李思泉编辑:周瑞平

  

  淮北中院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有特色
  
  安徽法院网讯淮北市中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设立少年法庭,健全帮教组织,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做到“四个把握、五个注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发生,使得淮北市青少年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四个把握”:一是把握好法庭调查阶段,对未成年人作案动机、目的、犯罪原因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进行讯问,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把握好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挥公诉词和辩护词的教育功能;着重把案件本身和未成年人的思想演变过程结合起来,耐心疏导其从具体方面吸取教训;三是把握好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法官根据庭审和辩护情况,启发未成年人说出真实感受,并让其到庭的法定代表人、原学校老师及亲友发言施教,最后再让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表态;四是把握好法庭宣判阶段,在宣判后,法官及时组织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等人座谈,围绕未成年被告人对判决的认识,以后改造的方向、措施、生活打算等方面进行交流。
  “五个注重”:一是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运用启发、疏导方式,找准感化点,法官提问和审讯时语气平和,以唤起未成年被告人尚未泯灭的良知作为教育感化突破口;二是动员有利于教育和挽救被告人的力量,除了依靠公诉人、辩护人和学校等方面的支持,主要是争取其家长的配合。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在量刑时最大限度地运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具备适用缓刑,又有家庭和社会帮教条件的,注意多判处缓刑;四是注重案后回访,法官坚持对判处缓刑、管制、免除的未成年人进行判后考察,巩固审判和帮教效果,促进未成年犯的社会改造;五是注重刑满释放后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淮北市中院主动与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沟通,为其联系有利于生活学习的就业岗位,解决其后顾之忧。
  作者:王俊永编辑:周瑞平

  

  休宁法院为离退休干部办实事

  日前,南通市出台《关于建立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明
  确规定将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败诉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诉讼法》实施已有10年多时间,在各地“民告官”诉案的被告席上,行政首长的缺席比例仍相当大。如沿海某市两级法院去年受理的200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中,竟没一名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被告席上难见行政首长的踪影,究其原因,还在于一些领导脑子里仍残留着“官贵民贱”的思想,没有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觉得自己与平民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根子在于为官者头脑中的“官本位”意识在作怪。

  因此,“民告官”的庭审中,如果行政首长能到庭应诉,便能获得如潮好评。如广东深圳市、四川省德阳市等,都因此赢得一片喝彩。有评论说,行政机关对于“民告官”案件的态度由最初的消极对待转变为积极参与,从到庭应诉人员的身份看,“一把手”的比例逐渐增多了,说明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经从字面上逐渐落实到实践之中。

  应该说,行政首长能够亲自出庭应诉本身,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但我们不能将“官不到庭”统统归结于行政机关对百姓的藐视和对国法的不恭。因为所谓“民告官”,实际上所告之人并非为官者个人,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按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只要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举证等法定程序,就无可指摘。行政机关出庭和行政首长到庭应诉,对于庭审而言,在法律上没有特别的意义,如果将行政领导不能亲自出庭一古脑儿地划到“藐视”司法的范围内,显然有点偏颇。其实质是把公共权力与官员个人行为混为一谈。时下,行政机关“一把手”是否必须到庭应诉之所以能够激起那么大反响,实际上是由于有很多人的头脑中,把行政首长直接等同于他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和所代表的行政机关本身所致。

  不可否认,一些行政机关“一把手”碍于面子怕出庭应诉,存在不屑于跟治下的小民对簿公堂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如果将行政首长不亲自到庭一概视为对法律的藐视,对平等的藐视,则是一种简单化的误解。一些地方相继推出官员“到庭应诉”的制度,要求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应当说明的是,这是对行政机关“一把手”履行行政责任的要求而非法律义务。倘若有意拔高“一把手”到庭应诉的价值,则会让人有一种“官贵民轻”的误识,觉得“一把手”到庭是对百姓居高临下的施舍。因此,既使是在已经出台“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制度的地方,在“民告官”诉案中,如果仍有行政机关“一把手”不亲自到庭应诉的,只能视其为失职,而不能认定其违法。

 

  来源:新华网——工人日报

  

作者: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