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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9月27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万鄂湘在作有关司法改革的公开演讲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并将使死刑复核程序真正中立于行政机关及防止其他权力的介入。
笔者认为,死刑复核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和全面回收将彰显刑事司法尊重和善待死刑罪犯人权的理念。死刑无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讲,死刑复核乃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而据媒体报道,目前最高法院对上报的死刑案件的改判率在百分之十几,这其实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比例。在以前的“严打”期间,除职务犯罪之外的案件死刑复核权曾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法院,并且一直沿袭至今。实际上,省级高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等于是同时拥有终审权和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缺乏应有的程序正义,所谓死刑复核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笔者认为,任何一起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均应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即便是在今后类似的“严打”背景下也不应例外,“严打”之类的刑事政策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这一刑事法律。或许死刑复核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有可能提高司法成本,但这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
死刑复核权的不当下放,既暴露了现行立法体系的混乱无序,也暴露了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由最高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将有利于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从严把好死刑关口,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防止滥用死刑和错杀无辜的现象。
我们期待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尽快到位。(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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