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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为司法民主的制度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恢复与改进,其核心价值在于强化司法审判的民主因素,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 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
如果过于强调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将容易伤害到司法民主的“基因”,弱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的分量;而选任没有一点法律常识与司法经验乃至文盲、半文盲行使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利,对司法的理性构成很大的伤害。
选任陪审员追求平民化强调更多的是司法的民主价值,追求精英化强调更多的则是司法的理性。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司法审判既注重职业化,又融入社会化、民主化的价值判断。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江西南昌市人民陪审员上岗四个月以来的工作作了调查,发现了不少问题。与原先的人民陪审员相比,虽然这些陪审员都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经过了岗前法律培训,但大部分陪审员的法律知识仍显浅薄,专业化程度较低,难以胜任人民陪审员条例所赋予的完全参与审判的工作。而且普遍存在着驾驭庭审能力较弱的问题,抓争议焦点、认证等方面能力较弱,审判中很少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即使有不同想法也说不出法律依据,因而只好附和法官的意见,在参审过程中仍是一个“陪”的角色。 俗话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一项制度的最终完善,还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并从反馈中谋求修缮之道。记得在陪审员选任之初,就产生了是走精英化还是平民化道路的争执。精英化论者认为,如果陪审员素质不高,会带来司法混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平民化论者则认为,采用以学历与知识背景作为陪审员资格的评审标准,不利于丰富陪审员队伍阶层结构与平衡各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有违建立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现在看来,人民陪审员到底走什么道路,仍是制度完善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笔者以为,一味地强调精英化或平民化都是偏颇的,选任上的极端做法都容易让陪审制陷入南辕北辙的境地。从司法审判的自身规律和我国国情而言,走一种折衷式的“中间道路”或许最终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一方面,作为司法民主的制度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恢复与改进,其核心价值在于强化司法审判的民主因素,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如果过于强调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将人民参与审判的机会局限于社会的特定阶层,则很容易伤害到司法民主的“基因”,弱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的分量。 另一方面,过于追求平民化又容易伤害到司法的理性。持绝对平民化观点的人似乎存在一个共同的误解,即将我国的陪审制等同于国外的陪审团制度。他们认为,平民在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对诉讼争论根据的事实同样能作出正确判断,所以陪审员选任的精英化并不意味着审判结果的更加公平。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不等同于英美的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与主审法官分工明确,法官负责法律适用,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这种分工从技能上弱化了陪审团的学识需求尤其是适用法律的知识需求;我国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来负责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而就司法适应过程的规律而言,审判要求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尤其是一定的法律专业素养。可见,单从审判中法律适用这一块而言,处于文化底层的农民、工人就显得有些不相适应。选任没有一点法律常识与司法经验乃至文盲、半文盲行使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利,不仅对司法的理性构成很大的伤害危险,而且陪审员很容易被职业法官所支配,成为其附庸,再次将陪审置于花瓶般的虚设地位。 可见,选任陪审员追求平民化强调更多的是司法的民主价值,追求精英化强调更多的则是司法的理性。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司法审判既注重职业化,又融入社会化、民主化的价值判断。看来,单纯地选取“阳春白雪”或是“下里巴人”,都不合我国陪审制的意图。如何寻求其中的均衡,还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定位。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提出了“陪审双轨制”的设想,即专家型陪审员的参审制和一般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制(见8月17日《法制日报》),我以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制度安排,既寻求陪审加之于司法的公正、理性的实体价值,又讲求因广泛的代表性而显现出的民主、参与的程序价值,值得好好研究,以期在实践中找到巧妙的平衡之道。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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