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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媒体跟踪报道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经过旷日持久的会议讨论、征求意见、举办听证,终于尘埃落定:禁改限。 想当初,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在环保意识和安全观念方面率先觉醒,当机立断地作出禁放决定。很快,别的大中城市纷纷紧跟,大有将烟花爆竹“公害”从神州大地上扫除净尽之势。可是曾几何时,上海开禁,其他城市接二连三地开禁,有的沿海旅游城市的领导人还看准假日经济的大好商机,公然提出欢迎大家春节期间去那里燃放烟花爆竹。北京还在迷茫中观望,但是广大市民等不及了,违禁的燃放行为一年甚过一年,执法人员的查禁活动却一年比一年稀松,使禁放法规面临着十分难堪的尴尬局面。迫不得已,立法当局才将修改禁令提上立法日程。
其实,再争议、讨论、听证下去,无非大体就是两种意见:禁与不禁。主张不禁者又有两种意见:一是彻底放开,想放什么就放什么,想在哪里放就在哪里放,想什么时候放就什么时候放,持这种意见的人很少;二是有限放开,在时间、地点、品种等方面设定限制,除此而外可以自由燃放,持这种意见的人数为多。立法机关面对众说纷纭的“民意”,应在取舍之间寻求最佳方案,即确立一个相对合理的利益平衡点。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而社会关系一般可以归结为利益关系。社会不同阶层、群体、个体,有不同的利益所在和诉求。对燃放烟花爆竹是禁还是不禁的争论,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据报道,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听证会上,老年人主张禁放烟花爆竹的居多,这是因为老年人生活主要是含饴弄孙、养花遛鸟、吟诗作画、品茗把盏、棋盘博弈、太极健身,总想图个闲适清静,一听见叮咣炸响的爆竹声就心烦;而中青年则多主张限放,因为中青年人精力充沛、活跃好动、喜欢红火热闹,在他们看来,燃放烟花爆竹,可以增添节日气氛,使人心情畅快淋漓。当然,同龄人之间,态度也不尽相同甚至迥异,这与一个人性情有关。不仅是年龄,职业和习惯等等,都可能影响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态度。细分析,在对待燃放烟花爆竹态度的背后,起支配的是自身利益。利益差别决定有人喜欢有人讨厌、有人拥护有人反对。
这样说来,是不是人们只从私利出发看待燃放烟花爆竹呢?也不是。请看有关听证会的新闻报道和其他有关报道,主张禁放者多从安全、环保等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提出论据,认为燃放弊大于利甚至有害无利;而主张开禁和限放者则多从民俗文化传统和节日文化生活需求等方面来立论,认为燃放的负面后果并非不可避免,只要加强管理是可以将事故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的。应当说,双方都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问题,而且都有一定道理的。
既然社会人群之间存在利益差别,法律就应当予以兼顾;既然不同观点之间并非绝对此是彼非,而是都有一定的道理,立法者就应当适当采纳。立法机关的责任就是权衡利弊,在法律文本中尽可能趋利避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燃放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说明立法者的智慧见长。制定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单行法规是这样,制定其他法律法规也应如此;制定地方行政法规如此,制定国家法律法规也应这样。
立法过程和结果是对立法者智慧的检验。良法,乃立法者智慧的结晶;劣法,则暴露了立法者智慧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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