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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少年司法制度亟待完善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今年1至7月,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3.96%,其中生效判决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9.94%。
  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思考,我们所能够依赖的,首先不应是道德的判断、法律的界定和社会的常识,而应当是科学的解释。单纯用道德的过度忧虑来对待犯罪少年,就好似娇惯溺爱孩子的人所持的态度;单纯用法律的强制报应来对待犯罪少年,又好像是在倡导“棍棒底下出孝子”;单纯用常识来代替理性,又好似农业社会的家长在训导电子时代的孩子。虽然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是复杂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作为犯罪控制的两个重要手段———教育与法治的不完善,可能是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动因。
  在我国这个几千年来崇尚“教育治国”的国度里,接受教育不仅是孩子成才的必由之路,也是防止越轨的重要手段。同时,我们不能不看到,不尽完善的教育体制,同样也可能把孩子推向泥潭。至今大行其道的应试教育,使我们似乎只看到这种体制在知识灌输上的弊端,但却没有看到,应试教育在实现精英教育的同时,也在实行着淘汰教育。淘汰教育把成人社会才能接受的竞争机制过早地引入到未成年人的生活之中,使得那些不能适应灌输式教学方法的、有个性的、偏科的或是晚熟的孩子被“边缘化”。淘汰教育的最大功效就在于能够使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据统计,全部学生中坚持升入高中的只有48%,也就是说,约有一半以上的学生在初中辍学。教育体制在结构上的不合理,必然导致出现相应的负向功能,学龄少年只有在校学习,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恰当的教化。学校要能留住所有的孩子,“一个也不能少”,才有可能达到知识和品行双重教化和社会稳定的目的。不论什么原因,孩子一旦被“边缘化”之后,就会以一种与主流文化相悖的方式来生活。例如,自2001年以来,贵阳市初中的辍学学生近7000人,其中50%因“厌学”原因而辍学。辍学,便意味着失控;失控,则意味着个体丧失了对机构组织的依附,出现游离状态。孩子处于失控的、自由游动的状态,便增加了越轨的机遇。
  出现了违法犯罪,社会的反应首先是法律。我们国家仅孩子的数量就抵上欧洲人口总数的一半,但我们却没有一部适用于孩子的(具有实体和程序功能的)少年法,同时,程序上也没有专门的少年法院。我国已颁布的少年法,其形式上的宣传效应远大于法律适用效应,成为难于操作或不可操作的法律,如今只能修改重来。在少年司法领域里,孩子们独立的法律主体权利远远没有确立,我国法律中所列举的具体儿童权利仅仅有受教育权、健康权和发展权等几项,与我国参与签署的《世界儿童公约》中的数十项儿童权利类型相比,在权利意识的确立上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同时,尽管少年犯罪从原因到对策上都与成人有本质区别,但是在犯罪归因和适用法律上并未能把成人犯罪与少年犯罪区分开来。对少年犯罪原因仅做道德上的认定,而少有生理学、生物学、行为科学上的归因;少年犯罪的处治适用成人刑法,少年刑罚中也残留着浓重的报复刑主义的痕迹。因此,我们需要制定特别的少年法来处治少年犯罪,而不是在成人法典中增加几条从轻减轻的条款就可了事;还需要重新建构一整套新的立法和司法理念。例如,罪刑法定的原则在少年法中就未必适用,因为,即使孩子犯了重罪,我们也要看他是不是受人教唆,看他是不是早有恶习。
  因此,完善青少年立法、构建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皮艺军)

 

  来源:人民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