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敦煌机场坠人事件系列评论之三
同情弱者,同情受害者,是一种可贵的感情。但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不应该以同情心支配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在同情心与正确的是非观相左的时候,不能让它压倒了是非观。就少年坠机这个事件来说,我认为,一片对机场的喊“赔”之声表现出的同情心,是我们在做出合理判断和正确行为时所必须摈弃的。 首先,它同情的是不尊重他人财产的行为。机场是机场管理公司的财产,未经许可进去,就是侵权行为。这就是普通法系中的tres-pass(非法侵入)概念,学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则。飞机是航空公司的财产,未经许可爬进去,除了民用航空器管理等行政法上的违法责任,在民事法律上,也是严重的侵权。 我国过去搞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一个最有害的“遗产”,就是没有财产观念,不知尊重他人财产,更不知尊重“公家”财产。潜意识中,国家的东西人人有份。小到公务员把机关的办公用品拿回家去给儿子做作业用,大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铁道游击队”,爬到火车上盗窃运输的货物。再有不尊重他人财产的例子,看见别人的新车心里不平衡,划它一个长道,砸它一块玻璃等等,在今日社会中也是屡见不鲜。 殊不知,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保护合法财产就是保护诚实劳动,只有诚实劳动受到保护和尊重,社会才有富裕和进步的基础。这正是我国修改宪法,把保护财产庄严写入的原因。 所以,这位少年的行为,表现出与我国现时社会发展格格不入的态度。这种态度不值得同情。 其次,它同情的是违法的行为。正如笔者在前一篇评论中指出,少年的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比如说民法通则。也违反机场管理、民用航空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它同情的是无知的行为。这件事反映了对尊重财产权的无知,对法律的无知,还表现了对现代社会生活乃至生存所必须的常识的无知。就算没有乘过飞机,不知道进入机场乘飞机要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不买票不能够上飞机总能想到吧。再假如这些都不知道,看见带倒刺的围墙,应该懂得它表示的意思是“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吧。一个16岁的少年,已经在相当大程度上能够在社会上独立活动,他的行为对他人、对社会、对他自己可能产生非常重大的后果。如果连这些常识都没有,或者说连尊重这些常识的态度都没有,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岂不是时时刻刻都处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危险境地? 我担心,如果对这位少年的同情过多,会不会给其他少年传达一个错误的信息?会不会助长社会上侵权、违法、无知的行为?我还担心,这样的同情心会不会是出于同情者在这些方面也有不甚了了之处? 我倒是想建议同情这位坠机少年的人把同情心稍微转转方向,去同情一下那些当天乘坐飞机的一百多位乘客。因为这位少年的行为很可能导致飞机故障因而令他们丧失生命,他们不知不觉躲过一劫,值得庆幸,更值得同情。假设阁下是乘客中的一位,后怕之余,不知对这位莽撞无知少年的同情还能有几分。 我的第二个建议是,希望他们用更多的热情去反思、并呼吁全社会通过这个事件都来反思:为什么我们的教育、我们的家长,没有把这些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和知识,告诉一个16岁的少年?为什么我们这个社会没有能够把这些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在潜移默化中让一个在社会中生活了15年的公民了解和接受。 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比起那种我们或许可以称之为“不得要领”的同情心,可能更重要,更有意义。
来源:法制网
|